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茂名、清远两市首部地方法规立法质量点评论证会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11:23 作者: 编辑:晏婧 审核: 来源:广东人大网  

   《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分别是茂名市与清远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法规。12月13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暨法规审查批准后点评会议,对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质量点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9个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13所与新获得立法权的市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会并分别进行点评。本基地由杨治坤副教授、黄喆博士、余彦博士代表参加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暨法规审查批准后点评会议现场。黎进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出席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暨法规审查批准后点评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郑毅生主持会议。黎进摄

  据悉,《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通过建立健全水质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联合防治工作机制、水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明确规范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则通过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制度、日常巡查制度,明确了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的供水人口监管下限,赋予村(居)民委员会对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一定的管理职责等,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会上,专家学者对两部法规的立法质量给予充分肯定。两部法规都以水为主题,本质上都是为了保护水质,但并没有因为主题同一而让内容一面,做到了各有特色,突出地方特点,以问题为导向,注重保护与发展并举。两部法规都有具体的跟进措施,如建立联席会议、联合防治、日常巡查、监测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目的是对各自水质实施有效的保护,既符合各自地方的实际需要,又回应社会公众期望,立法的针对性很强。

  此外,专家们还就如何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职责、如何更好促进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如何选题立项、如何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如何发挥好人大的主导作用和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智力支撑作用、如何坚持权责统一,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务实的意见建议。

  黄业斌指出,设区的市立法要精准选题,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在增强地方特色上下功夫,着眼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选择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来进行立法,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法,立改革发展管用的法,立人民群众拥护的法;遵循立法自身的活动规律,把握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不急于求成,不搞立法攀比;在注重特色的同时,要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对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重在管用。

  黄业斌强调,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完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等不同环节的工作机制,通过主导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变“等米下锅”为“点菜上桌”;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完善人大和政府、常委会法工委和政府法制办的沟通机制,推动政府在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科学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重点是规范公权,立权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关键制度,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使法规可行、管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发挥人大代表、地方立法基地和专家学者的重要作用,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参与调研、论证、听证等立法活动,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