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佑启:建设法治政府重在转变政府职能与简政放权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6:54 作者:南方日报 编辑:李慧 审核: 来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并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就将职能科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标准。中共广东省委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发布了相应的《意见》,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说,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与当务之急。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有为政府。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打造职能有限、行政有为、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切实解决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法治政府的实质是政府的职能、权力、程序和责任要法定化,第一要义是指政府要受制于法律,权自法出,依法行政,实现从无限权力政府向有限权力政府转变,防止政府无处不在、无事不管、无所不能,促使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立法来引领和推动,要把法治当成转变政府职能的路径,并把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果体现在法治政府建设上。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简政放权。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以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大力简政放权作为突破口。为此,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要“精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实施和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社会事业准入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力度,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禁止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和监管制度,未列入目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行政审批,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审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的现象发生。二是要“放权”。要主动向市场放权,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不包揽;凡是企业能自主经营的,政府不干预。要善于向社会放权,凡是该由社会办理的,政府不插手;凡是能由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政府尽快退出。要加大向基层放权的力度,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三是要“优化”。就是要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彻底解决前置性审批问题。四是要“监管”。简政不是“减政”,不能什么都放、推卸责任。应该由政府履行的宏观决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要切实担当起来,并要加强;放权不是“放任”,后续监管要更严、更实,做到审批减下去、监管严上来。当下,中国经济面临着很多过去从未遇过的矛盾和挑战,迫切需要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简政放权”,为企业松绑,向市场和社会放权,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和社会活力的“加法”,做到事前审批要多放,事中事后监管要到位。

  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积极推行政府的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依法编制各级政府的权力及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真正知道政府有什么样的权力,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以更好地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秉公用权、尽职履责、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节机制。要用法治给政府权力划定边界,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权力下放、职能转移为由推卸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积极推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把企业不能做什么,禁止的、限制的项目列出来,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即法无禁止皆可为。广东省作为全国唯一的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省份,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非禁即入,为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路径。

  总之,应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重心,以大力简政放权为抓手,以落实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为着力点,以法治为基本路径,加快政府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的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政府治理提质增效,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