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立法论证会,基地常务副主任朱最新教授出席会议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7日 10:23 作者: 编辑:晏婧 审核: 来源:广东人大网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3月3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4月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暨法规审查批准后点评会议,邀请9个地方立法研究基地、12所与新获得立法权的市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负责人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对法规进行点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广宁出席会议并讲话,本基地常务副主任朱最新教授参加了会议。

4月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暨法规审查批准后点评会议。

  据悉,这是我省继佛山、中山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三部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上游治山、下游治污"理念,重点解决"治什么、怎么治、谁来治"三个问题,并规定建立西枝江定期评估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立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区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会上,专家从法规立项、人大主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及维护法制统一等方面对条例进行评价分析,对条例的立法质量给予肯定,并积极为如何切实提高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质量建言献策。点评认为,条例选题准确,重点突出,契合绿色发展的方向和要求,立足地方实际,因地制宜,操作性强,明确了政府责任,特别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为全省各地水环境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专家还建议对水环境要进一步加强生活污染源防控方面的规定。

  张广宁表示,设区的市立法要正确把握立法权限,坚守"不抵触"底线,在制定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严格按照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三个权限进行,决不能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省里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在规定具体条文时,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要在细化上位法的规定上下功夫,使其具体化,可操作。

  张广宁指出,为保护一条江,立一部法,这样的立法项目不仅有地方特色,更重要的是在具体条文中很好回应了社会和群众的关切。他强调,设区的市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准确选择立法项目,尽量避免综合性立法,应聚焦具体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在"准"和"实"字上下功夫,广泛听取意见,努力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特别是那些不能通过全国、全省统一立法解决的问题。

  张广宁要求,设区的市立法要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一切要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公平正义、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从注重"立权"转变为更加重视"立责",更多地给政府立规矩,防止权多责少,权力随意滥用,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