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视野下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7日 08:55 作者: 编辑: 审核: 来源:

2021年4月17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区域法治研究院、广东法治研究院主办,广东省“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完善”科研创新团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走出去”战略下涉外法律研究服务中心承办的“多重视野下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线上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来自中国社科院、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上海社科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知名学者发言,二百余名师生参加会议。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致开幕词。此次会议设有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完善”科研创新团队牵头人周阳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发言主题是“日本核废水排放:日本法律、社会与舆论”,他介绍了日本核废水排放问题的由来与涉及的国内法,从法律和科学角度看排放没有问题,但引发风评损害问题,日本主流舆论持反对意见,排放虽获美国支持,但未与中韩等国沟通,也正面遭遇西方社会环保潮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袁泉教授以“日本核废水排放所涉及的几个国际私法问题”为题发言,主要探讨如何解决日本排放核废水所导致的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国际社会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国家为主体所承担的国家责任;另一种是以私人为主体,也就是经营者因为从事危险活动,而造成跨国水域环境污染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责任。站在我国涉外审判实践的立场上,我国受害人将来向日本在东电公司进行跨境环境损害的索赔上存在一些障碍:第一,我国受害人将来向人民法院起诉日本东电公司因为排放核废水所导致的跨境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第二,国际社会并没有关于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问题达成的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第三,我国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就涉及需要向日本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罗欢欣副研究员认为,从国家责任法的角度,日本行为的法律性质涉及两种分析路径,一是日本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这是过错责任追究路径;二是日本行为是否基于国际法上不加禁止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这是结果责任追究路径。如果从结果责任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则需要证明是否造成重大的环境损害结果,而如果从过错责任追究日本行为的国家责任,则只要证明日本通过其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

上海社科院国际问题所副研究员柯静以“美国支持日本排放核废水背后动因及其影响”发言,分析了美国对日本排放核废水的支持立场、背后的动因及主要影响。

研讨会第二单元侧重于国际环境法、环境法及环境科技等视角,由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牵头人古小东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柯坚教授就“水安全的人类共同关切与国际环境法律的规制”发言,指出日本从一名环境保护的“优等生”退变成为一名国际环境保护的“叛逆者”的转变可谓“吊诡”,这种因人为核废水排放以及因地球水循环而造成的核污染全球性扩散带来的水安全挑战,构成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日本福岛核污染废水排放事件给国际社会的启示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于涉及全球性、区域性的水安全问题,一个国家的国内法难免有偏私、狭隘之处,国际社会需要将此类问题置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以及国际法的语境下予以考虑;其二,应当优先考虑国际环境法预防原则与风险防范原则的适用,需要考虑构筑以国家为基本义务与责任主体的国际法管控体系,最后才是国家责任的追究以及法律的救济和补救。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杨建祥以“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环境影响分析”为题从技术的角度进行剖析,建议我国相关部门要求东电公司公布核废水水质监测数据和核废水处理相关信息,进行水质抽查监测以验证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并评估核废水处理的实际效果;建议尽快组织开展福岛核废水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估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建议采用蒸发和树脂交换除盐等方法进行处理,使得核废水的核素活度浓度和年排放量达到正常运行的核电站液态流出物水平后再排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长兴教授以“风险预防的法律机制:作用及限度”为题发言,探讨了法律之风险预防功能的有限性问题。这次核废水排放,日本声称是达标排放,但标准的样本非常有限:第一,在法律框架之下,目前的相关信息是不是真实的、充分的,应当可以在法律框架下核查。关于损害赔偿,但是这一点尚且存在一些疑问,在环境损害包括核损害领域,损害后果跟因果关系的证明都是存在困难的,因果链是相对较长的,能不能赔偿还不确定,但至少是一个可以谈的法律问题。第二,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目前争议是核废水排放的后果,这个是不确定的,这个问题更多可能是通过政治途径、外交途径,甚至高度对抗的国际关系来进行沟通协调。如果双方可以形成一些共识,问题就可以转化为国际法上的规则,甚至是国内法的规则来执行。

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张超博士就日本倾倒核污水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日本排放核废水的决定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争议点主要在于日本排放的污水是否确实达到了安全标准以及向海里倾倒是否是唯一的选择。日本的倾倒行为可能触及的国际法条约有《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核事故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日本的倾倒行为明显违反了多项国际法原则,涉及到的有国际合作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本次研讨会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的向明华教授和谈萧教授进行评议,陈云良院长做总结发言,本次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