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二分论坛综述|数字政府建设与行政法治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17:09 作者: 编辑: 审核: 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公众号

11月18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二分论坛在广州广外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逸林假日酒店)举行。论坛的议题是“数字政府建设与行政法治”。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教授周汉华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担任主持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宇,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罗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瑞雪,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张涛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孔祥稳,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子轩,华东政法大学校办主任、教授练育强4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教授  周汉华)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

周汉华在开场指出该单元议题非常重要,因为数字化一方面给政府管理增添动力,加上翅膀,但另一方面也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与挑战,不仅是对我们每一个个体而言,同时也对政府机关传统管理模式提出挑战。那么如何利用好机会来迎接这场挑战,兴利除弊,将是一个摆在我们行政法学人面前的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发言环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权)

刘权作题为《数字政府建设中数字化与法治化的融合》的报告。刘权指出,数字政府建设在大幅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导致了新型的“数字官僚主义”。刘权认为,数字政府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此,应提升数字政府的法治化水平。构建数字法治政府要求理性划定政府数字化的边界,在数字政府建设的同时构建以互联网接入权、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为核心的数字人权体系,并配置相应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约束自动化行政权。在现代政府积极行政的背景下,应明确运用数字技术促进社会公正的定位,同时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绩效评估体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宇)


苏宇作题为《数字时代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检视与制度构建》的报告。苏宇以询问如何使人的权益在自动化行政中受到正当程序的充分保障为起点,介绍了国外学者席特伦关于原版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基本主张,进而强调赋能是使数字时代的个人有效对抗违法行政决定的关键。苏宇介绍了完善技术性正当程序的三方面要点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从赋能向赋权延伸,构建数字时代的“程序公权”;二是以原生性的程序保障设计技术辅助路径;三是以法益影响因果链条基础上向状态空间的深度赋能为发展导向。展望未来,技术性正当程序应当是全方位的“技术性”赋权+赋能制度工程。

(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  罗英)


罗英作题为《个人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传输的类型化治理》的报告。罗英指出,作为一种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个人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传输呈现两种实践形态:一是基于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而展开的规模化传输的一体化形态,二是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过程中因职权互动或依职权主动而展开的个案式传输,即点状式形态。罗英认为,国家机关间个人信息传输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且在主体和行为样态上具有双元性,在目的上则具公益性。个人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传输存在法治风险。为此,应当在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时对一体化传输行为和点状式传输行为区分不同的规范强度,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对传输行为形成梯度性约束,并按照均衡性原则对传输行为进行差异化调控。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瑞雪)

王瑞雪作题为《论目录的公法定位》的报告。王瑞雪在信息技术与电子政务发展的背景下,关注到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发布以事物名目批量列举为基本样态的行政规范,亦即目录,并认为其已成为重要的“立法”形态。不同目录在授权、位阶、内容与列举逻辑方面存在显著分殊,且分属不同的法律性质。为实现对目录的法律控制,王瑞雪提出,要厘定适用情境,区分列举事项是基于科学规律、基于价值判断还是直接限缩相对人基本权利;立法机关应作出明确授权;编制机关须确保程序科学性与民主性。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 张涛)

张涛作题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国家担保责任》的报告。张涛对研究的问题意识进行了阐明并以图表形式呈现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组织架构,进而将研究的问题具体化。张涛从政策规范和制度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样态,指出其中可能存在公物私产化、不当收费、数据垄断、数据泄露、隐私侵害等风险。鉴于给付国家理论下的国家履行责任回应乏力,有必要借鉴担保国家理论,进而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国家担保责任类型化。最后,张涛提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国家担保责任的实现机制可从三个调控面向切入:一是个人权利之保护,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之担保;二是公平竞争之促进,主要体现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公平准入、普及供给与合理收费之担保;三是公共利益之维护,主要体现为公共数据持续供给、供给质量与供给安全之担保。

余凌云最后总结道,在较短的时间内,五位报告人都为我们展示了高质量的论文,给大家带来很多启发。刘权对数字化对个人基本权利自由产生的影响做了一个非常全面且深入的研究,启发我们思考在数字化背景下,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权;苏宇通过对数字时代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强调将算法解释内部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拉回法律性问题解决。王瑞雪的发言也非常精彩,关于目录的公法定位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但与数字化主题结合较少。张涛对数字化研究也较为深入,展现了公共数据开放中出现的新形态。


评议环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恒)

刘恒指出,本单元学者发言质量很高。其次,刘恒分别对每一个报告人的发言发表看法,认为刘权的视角相对宏观;苏宇的研究体现了技术路线、具有一定理解壁垒;罗英的论文切入口很好,令人思考国家机关之间是否能直接共享个人信息也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并分享了自身参与立法的经历;王瑞雪的报告视角很好,还可以进一步细化、行业化;张涛的发言很清晰、逻辑性强,建议联系实践及制度提出可操作的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孔祥稳)

孔祥稳指出罗英的选题有重要价值,现有研究对数据共享背后存在的个人信息权益风险缺乏关注,罗英在行政法和个保法框架下对政府间数据共享行为进行的法解释学分析很有意义,提出的合法性调控方案也极具贡献。其次,孔祥稳提出三点思考,一是在定性方面,将包括传输在内的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定性为事实行为值得商榷;二是在分析框架方面,将数据共享仅定性为个保法之下的“传输”有一定局限,还要关注传输之后其他国家机关的利用行为;三是被虚置的与其说是告知同意规则,毋宁说是目的限定原则,对目的限定原则中关键要素的界定会对政府间数据共享的限度有很大影响。最后,孔祥稳提出数字和法治是双向耦合、深度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冯子轩)

冯子轩认为王瑞雪报告问题意识强、理论归纳准确、有很多创新观点。冯子轩提出两点思考:一是目录具有形式和实质两种面向,前者仅是法条内容的转换,虽能很好地与数字化系统衔接,但不具有独立价值,后者则是具有“立法工具”意义的,具有从依法行政到依约行政的独立价值,对于这一部分具有独立价值的目录,应进入法学视野并重点研究。二是在明确目录属性的基础上,需要对目录的适用规则展开讨论,建立区别于传统法规范适用的规则,并针对类型化的目录(例如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目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等)展开场景式、个案性剖析,进而做出一般理论归纳。

(华东政法大学校办主任、教授  练育强)

练育强指出第二分论坛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论文观察角度多元,二是五份报告均具有问题意识,三是论文论证的逻辑性强。此外,练育强还提出了几点疑问,如目录是否适用于概括清单等形式、能否适用于对数字政府建设实践的描述;法律保留原则能否区分规范强度,宪法能否规范较为具体的问题;以及担保责任的六种类型是否处于同一层级。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第二单元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谭宗泽)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  徐运凯)

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谭宗泽和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徐运凯担任主持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喻少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张效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尹少成,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圣真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双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李瑰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肖北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姬亚平,成都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新楣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发言环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继敏)

徐继敏作题为《数字时代行政法的发展》的报告。徐继敏从国家推进政府数字治理的措施切入,揭示了数字时代行政法规范对象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并分别从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三方面的发展对此进行分析。徐教授指出,其一,数字治理为改革科层制行政体制、实现政府整体治理提供机遇,因此行政组织法的理念应从权责清晰、职权法定向共享、协作、合作转变;其二,数字政府让政府更强大的同时也存在风险,因此有必要控制行政权;其三,基于数字治理改变证据行为及人工收集证据向系统自动推送证据的转变带来了证明对象的变化,行政机关因证明能力增强应承担更多证明责任分配,提升行政行为证明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喻少如)

喻少如作题为《作为数字行政执法方式的行政行为码:生成逻辑、内在机理与法律规制》的报告。喻少如指出,第一,行政行为码是数字时代行政行为的“身份证”,其特征是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第二,行政行为码的生成与应用蕴含着整体智治下对行政执法体制一体化塑造的制度逻辑、行政自制论对数字赋能与赋权关系重塑的理论逻辑和行政效能的实践逻辑;第三,行政行为码在运作上包括统一赋码、一码关联、一码查询与一码追踪四个阶段,在法律性质上兼具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的属性;第四,实践中行政行为码面临规制理念不明确、编码规则不完善、公开范围差异性、应用程度不足和救济方式的冲突等现实难题;第五,为实现对行政行为码的法律规制,需要理念、功能、结果三个方面付诸努力。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张效羽)

张效羽作题为《论对滥用互联网平台治理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法规制》的报告。张效羽认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自然垄断地位或法律授权,互联网平台治理权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属于“准权力”。因此,在治理平台治理权时,需要区分正常民商事权利的行使和事实权力的行使,使之分别适用民商法和公法约束。张效羽还指出,在判断互联网平台治理权是否滥用时,除反垄断执法确立的识别标准外,还可以利用行政法思维进行识别,将是否依规治理、是否遵循基本正常程序和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当成辨别标准。同时,要发挥行政法规制利于预防等特征,通过行政指导、信息规制等手段,促使超大规模平台治理权行使符合正当程序等基本规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尹少成)

尹少成作题为《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构建》的报告。尹少成以《民法典》第1037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等私法规范无法直接适用于政府数据开放为背景,分析了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的多元价值和面临的“去匿名化”风险及存储风险,提出构建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正当性与现实必要性。进而提出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内容设计:在权利主体为自然人的基础上应进行适度扩张,构建政府部门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的双义务主体模式,在行权限制上应建构专门数据审查机关及审查标准,完善侵权损害类型,实现对删除权的有效救济。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贾圣真)

贾圣真作题为《论行政法上的便民原则》的报告。贾圣真认为,便民原则长期被行政法理论研究所忽略。在实践样态方面,便民原则有丰富的体现。将其提炼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或一般原则,具备规范基础、历史渊源,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顺应给付行政发展和服务型政府观念的推行,也与放松规制与成本收益分析理念契合。在规范内涵方面,便民原则对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实体、数字法治等方面的制度建构具有指引作用,并在法适用层次上发挥着评价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功能。总之,作为一项从中国自身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中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原则,未来可以考虑将便民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与“高效”分别表述,发挥其独特功能。

评议环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双近)

王双近认为,本次选题和内容都具有很高的价值。数字时代需要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更新。当前,数字法治政府正成为法治政府现代化建设的主导性新方向。但数字政府建设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同时,可能导致新型的数字官僚主义,即政府数字化转型过分强调技术赋能效用,而法治化建设对于保障数字政府变革的重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因此王双近主任强调需要使用规则制度对抗技术问题。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李瑰华)

李瑰华表示本单元的报告非常有价值。其重点评议了喻少如教授的论文,一是行政行为码这个表述是否经过严密论证,需要进一步清楚界定,明确其嵌入行政行为的具体环节;二是对行政行为码的法律性质需要分类考虑;三是对行政行为码的救济与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间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肖北庚)

肖北庚指出在“无数字不经济、无数字不社会”的时代下,数字与行政法的关系体现为数字到哪里,法律就跟进到哪里。接着,肖北庚重点评议张效羽的发言,认为其逻辑脉络清晰,但相关表述还可以进一步精确。最后,他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一是在研究时可更多结合数字安全方面;二是数据在当前更多还是辅助手段;三是浙江制定的关于数字治理的规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姬亚平)

姬亚平认为,首先,从数字政府的范畴有多个概念表述、尚未统一可见,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新领域。接着,其评价上述五份报告都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现有研究反映出数字政府建设是一把双刃剑,能否落实便民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成都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新楣)

成都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新楣评议。周新楣认为,本次年会议题的论文均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冷思考和便民原则的探讨是十分有必要,应当重申便民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地位,在未来的实践中将该项原则进一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