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三分论坛于广州广外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逸林假日酒店)举行,分论坛议题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处长、教授罗智敏担任主持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先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尚东,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贵龙,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敏,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君瑜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王勇,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立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闫尔宝,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刘启川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章剑生)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处长、教授 罗智敏)
发言环节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先雄)
黄先雄作题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与法院庭外调查取证责任制度的确立》的报告。黄先雄指出,在纯粹的辩论主义事实调查模式下,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庭外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存在性质定位不明确、范围界定有缺陷、程序规定不完善、法律后果缺失等问题,实践中法院也很少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庭外调查取证,这直接影响了行政争议的及时、实质性化解。他认为,有必要在发挥辩论主义事实调查模式优势的同时,吸收职权探知主义的长处,“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的法律制度,根据必要性、补充性、诉讼经济性、期待可能性等原则,确立特定范围内法院庭外调查取证的责任,并明确不履行该责任的法律后果。同时,要为法院承担这种责任提供相应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尚东)
杨尚东作题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司法建议制度的功能再定位——以西部C市基层法院发出的114份司法建议为样本》的报告。他指出,司法建议作为我国一项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制度,有着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代意识形态的基础,并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时期,具有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化、引领法治思维提高的重要作用。但从样本中来看,司法建议还存在宏观上制度框架不完善,微观上欠缺运作规范性,难以得到积极落实与反馈等问题。应当将其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大格局下,融入诉源治理体系中,推动司法建议从权宜性治理向制度化治理转型升级。同时,需要通过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规范发送主体、建立公开机制和完善反馈制度等措施,强化实践形态中司法建议的规范化运行。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贵龙)
赵贵龙作题为《从判例到规则:统一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的中国式路径》的报告。赵贵龙认为,行政案件裁判尺度即司法审查标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法院在司法审查标准领域不断进行着付诸集体主义的规则创制,逐步形成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程序公正标准”之三元标准体系。其规则创制的既有特征和发展路径可以归纳为司法审查能动性和司法审查案例制度规范化,其实践样态表现为“对成文法、司法解释的细化和增强”以及“突破现有成文法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两种类型。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王敏)
王敏作题为《溯源治理:论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的报告。王敏认为,工伤认定既有的争议解决方案局限于对司法救济方式的改进,忽视了纠纷产生的制度原因。她指出,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公私界限模糊,程序碎片化、复杂化等问题,可以将现有制度中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待遇给付等诸多程序合并为一个工伤保险给付决定,避免“撤销—重作—撤销”的循环诉讼。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梁君瑜)
梁君瑜作题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及限度》的报告。梁君瑜认为,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进行了调整,且在撤销判决中新增“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基于体系解释,针对变更判决中“明显不当”的理解也会受到影响。他指出,“明显不当”既属于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也属于合理性审查标准;“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应限于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法律效果),并应以理智公民所能感受的“明显”为准;变更判决存在被告裁量权缩减至零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两个适用限度。
评议环节
(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王勇)
王勇表示,五位报告人都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进行了探讨,并对法院实务工作提出了建议,非常具有意义,但尚未关注到检察院的作用。程序空转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亟待解决,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中穿透式监督等重大突破需要理论解读,可以从检察院工作的介入范围、介入程度等方面进行探讨。总之,需要从更广义的范围理解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问题。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吕立秋)
吕立秋重点评议第二篇报告。吕立秋认为,该报告在能动司法背景下的问题聚焦是有价值的,从实证研究角度提出的建议也非常具有针对性。但在关注司法建议质量之外,也可以对司法建议功能之定位进一步研究,我们需要赋予司法建议什么样的功能和定位。吕立秋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功能仍然是其核心功能,司法建议功能对比裁判功能而言,可从主辅功能、虚实功能、明暗功能等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其次,考虑到司法建议并无确定力执行力特征,缺乏上诉等救济程序,因此不适合赋予司法建议更强的纠纷解决功能。当前司法建议质量的判断机制、纠错机制和撤回机制缺失,希望未来学界对此有更多研究。第三,从司法建议的作用范围上,可以放在更广阔的范围研究,比如司法建议对于立法、执法、社会治理的各项建议功能;同时也要关注程序分类、司法建议根据内容进行限定公开等问题,特别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建议,不适合进行公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余军)
余军重点评议第三篇报告。余军认为,文章问题提出虽然以法院何以创制规则切入,但主要关注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创制规则,包括司法裁判和司法案例制度两种方式,系统完整。但同时需要注意,法院可以创制规则已经是共识,建议将主题改为法院如何创制规则,重点比较讨论创制规则的两种方式。另外,他指出,报告最后展望部分与主体部分有一定疏离,可围绕法院创制规则之方式进行展开。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闫尔宝)
闫尔宝重点评议第四篇报告。闫尔宝认为,该报告突破司法权视角,从行政争议产生的前端切入,梳理分析工伤保险给付的程序问题并给出制度构建的完善建议,研究角度非常新颖。但同时,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应于开头部分界定本报告所研究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限定工伤认定行政争议这一范畴,即研究公法问题,因为工伤认定还可能涉及民事行为部分。第二,题目仍需进一步修改,因为研究内容并非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而是关注实体制度争议即前端问题如何消解。
(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刘启川)
刘启川认为,黄先雄的报告扎实充分,庭外调查取证涉及行政权的“领地”,可能需要重点探讨司法权介入的强度,这是本论题的根基性问题。杨尚东的报告非常有意义,在完善之时可能需要考虑三点:首先,样本选取可以更为广泛;其次,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可以整合并做类型化分析;最后,根据文章内容,建议将题目适当调整。赵贵龙的报告很精彩,建议进一步拓展研究法院创设规则的适用依据,除了法律原则,还应包括规则裁量空间。王敏的报告第三部分大篇幅介绍国外情况,和该部分标题似乎并不一致,可能将其放置于第四部分更为妥当,同时建议作适当精简,最好是融入式研究。梁君瑜的报告非常精彩,不过,是否需要区分明显不当和显示公正需要再斟酌;关于变更判决适用限度明确为“被告裁量权缩减至零”这一观点,是否需要考虑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理念相协调的问题。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王青斌担任主持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雅方,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国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王雪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讲师封蔚然6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曹鎏,北京市司法局复议应诉综合处处长庞雷,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哈书菊,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鹏宇6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 张步洪)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王青斌)
发言环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刘艺)
刘艺作题为《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规范定位与基本原则》的报告。刘艺指出,我国目前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包括六个位阶层级,其中司法性文件和司法案例成为主要的规范依据,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规范建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的推动作用。刘艺强调,《检察公益诉讼法》应在我国公益诉讼法、“三大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视野中找准定位,以确定规范内容和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格局。具体而言,检察公益诉讼法可作为公益诉讼法和“三大诉讼法”的特别法,《检察院组织法》与《宪法》共同构成根本权力来源,《检察官法》第7条明确检察官开展公益诉讼的职责,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特殊要求或者特殊保障可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另外,刘艺认为,检察公益诉讼除了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还需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督、合理有效、协同治理四大原则。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红建)
王红建作题为《从“监督管理职责”看行政公益诉讼特殊规则》的报告。王红建指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是多方协同治理和提起诉讼相结合的非典型诉讼制度,有必要对“监督管理职责”的内涵外延进行理论探析。他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联,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行政决策职责,也包括对内的层级监督职责。为了实现公益诉讼目的,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能处分性应作更为广义的解释,不仅包括行政执法的手段,还应当包括治理措施等。王红建提出,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应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其行为主体也应当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
(对外经贸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郑雅方)
郑雅方作题为《中国特色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的主题报告。郑雅方指出,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是行政检察理论建构的先决问题,对此进行研究应当从行政检察的宪法和组织法基础、行政检察权力的特殊性等角度进行重新思考。她认为,行政检察在行政救济的框架下功能定位是维护客观法秩序、在国家治理的视域下核心功能在于检验法的运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意志。当前关于行政检察的主要法律依据以概括性条款为主,无法为顺利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提供具体规范指引,行政检察工作的系统化和整体化有赖于行政检察基本法的制定,这需要特别关注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以及行政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衔接等问题。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刘国乾)
刘国乾作题为《检察机关推动行政诉源治理的实践与法理》的主题报告。刘国乾指出,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推动诉源治理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其分别指向事理的正当性和法理的正当性。事理正当性包括功能上的必要性和适当性;法理正当性则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基础以及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合法性。他认为,无论减少行政争议存量还是预防行政争议存量的诉源治理,都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表现,这依赖于能动检察的有效价值引领、积极客观中立履职的机制保障、融合履职一体化办案的体制保障、开放履职的多元智识资源保障以及灵活高效的处理方式保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 王雪梅)
王雪梅作题为《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建设的实践研究——以 S 省内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样本》的主题报告。王雪梅指出,在实践中,法院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争议调解的需求逐渐显现。通过样本分析,目前S省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形式多样的行政争议调解机制,但也面临着调解机制主导权责不清晰、源头预防功能发挥不足、行政机关积极性不高以及“异地调解”难度大等问题。王雪梅认为,加快构建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多元化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应将坚持党的领导、府院联动、源头防控、前端化解、诉非衔接、协调联动作为在未来探索行政争议调解机制改革的重点方向,并可采取构建联动网络、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分流机制、成效考核机制等措施以解决当前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讲师 封蔚然)
封蔚然作题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诉源治理的制度完善》的主题报告。封蔚然指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诉源治理在实践之中取得了诸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立法保障不够充分以及检察公益诉讼的机制和程序有待完善等问题。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诉源治理具备检察公益诉讼直接参与诉源治理、为诉源治理提供监督保障等制度优势,同时也具备必要性和实践价值。封蔚然认为,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诉源治理制度应当通过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诉源治理的立法保障、厘清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诉源治理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以及构建“参与型公益诉讼”模式等方式实现。
评议环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 徐全兵)
徐全兵认为,公益诉讼主题几位报告人涉及的问题都是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重点问题,体现了报告人敏锐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问题导向。检察公益诉讼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体现中国特色,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深入研究、推动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曹鎏)
曹鎏指出,体现中国特色、彰显中国之治的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的法治化路径选择,要立足于新时代功能定位,如何回应时代之需,要回到如何理解检察院所具有的司法监督功能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大法治观、纠纷化解观和法治监督观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同时,有关本土实践的理论研究,既要完成实践逻辑正当性的证成,又要能够超越实践并探究其基本规律以实现中国自主理论体系的打造。
(北京市司法局复议应诉综合处处长 庞雷)
庞雷认为,几位报告人从不同的层面对主题进行了诠释,归根到底关注的问题是规则起源问题,这离不开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制度定位的探讨。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应当精准定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立足在更高层面解决复杂的共性问题,并做好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等制度的统筹安排,形成监督的闭环和监督的合力。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登峰)
杨登峰主要对刘国乾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杨登峰认为刘国乾做的报告内容丰富,非常精彩。同时,杨登峰认为,研究检察机关推动行政诉源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考虑诉源治理与现行各种法律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方面的功能、职能关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哈书菊)
哈书菊重点对王雪梅的报告进行评议。在对王雪梅的报告进行总结和肯定后,哈书菊另外还提出政府主导支持的调解中心和平台是否合理?调解中法院能否中立?等问题和调解与立案难、调解与地方保护、调解中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关系、解决纠纷和保护公民权益优先性等主题供大家思考。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鲁鹏宇)
鲁鹏宇重点对封蔚然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鲁鹏宇认为,封蔚然的报告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的诉源治理,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成效和革新方向。鲁鹏宇认为,针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应当在学界确立以下三点共识:第一,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监督力度不能无限扩张,否则其监督功能和效果会相应弱化。第二,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属于政治性、政策性的公权力主体间的协商协作过程,应当将其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探求其规范化、程序化的可行路径。第三,检察公益诉讼与特定受害者的私益诉讼具有功能互补性,应当为私益诉讼制度构建预留适当空间。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解君担任主持人,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李泠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明喆,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梅帅,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张学府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仪方,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靖文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王万华)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解君)
发言环节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 李泠烨)
李泠烨作题为《原告资格判定中“保护规范说”和“实际影响说”的混用与厘清——兼评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的报告。李泠烨指出,在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刘广明案“保护规范说”的原理,强调了被诉处罚和产品质量行政处罚间事实上可能的因果关系,是“实际影响说”的体现。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在论证中混用了两种理论,反映了多次作为最高法院裁判原理的“保护规范说”的理论深度尚不足以应对疑难案件,也说明了“实际影响说”的影响力不可忽视。李泠烨认为,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在主张“保护规范说”的原理之下又混用了“实际影响说”,一方面反映了“保护规范说”作为一种不同与以往原告资格判定的新方法逐渐进入到司法审判实践,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保护规范说”基本原理的引入尚不足以应对具体案件,如果要使得“保护规范说”成为有力的解决疑难案件的理论,对于该学说的内涵和构成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黄锴)
黄锴作题为《行政诉讼中‘禁止滥诉’的内涵嬗变及其制度逻辑》的报告。黄锴指出,禁止滥诉是我国行政审判实务中逐渐发展得出的一条规则,由于缺乏规范依据,禁止滥诉的规范内涵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黄锴强调,由陆红霞案所确立的主客观两要件的判断框架、诉的正当性的规范基础奠定了行政诉讼禁止滥诉的初始规范内涵。在随后的陈则东案中,禁止滥诉的初始规范内涵逐步嬗变,以主观要件为核心的主客观两要件判断框架被单一客观要件判断框架所代替,诉的正当性规范基础也被诉的实效性所代替。黄锴认为,禁止滥诉规范内涵的嬗变并非陈则东案的“一时兴起”,而是以行政诉讼制度定位的转型作为基础。同时,黄锴还认为,禁止滥诉的应用在现实中依旧应该被加强规制,以免出现行政诉讼作为权益保障的兜底机制也发生失效的可能。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明喆)
王明喆作题为《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类型与适用——基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类型化的分析》的报告。他指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不予答复申请、违法拒绝合法申请和违法拒不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履行判决包含要求答复申请、要求同意申请和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在判决方式上,出于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考量应采用程序性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时,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撤销并重作判决,如果发现无需行政机关调查以及裁量,则应当作出实体性履行判决。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干预行为的判决。这类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当比前两类履行判决更加严格,不仅应当满足无需调查及裁量要件,还需要满足重大性要件和补充性要件,在判决方式上应当采用实体性判决。
(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 梅帅)
梅帅作题为《论行政裁判中法律学说的援引——以裁判说理为视角》的报告。他认为,通行学术观点与法律学说联系密切,可从裁判的说理论证和行政法的特点等维度,考量行政裁判中法律学说援引的必要。行政裁判中法律学说的援引有学说设定标准的多元性、学说对裁判结果影响的差异性以及学说选择的自主性等特征。为发挥法律学说在行政裁判中的应有功能,更好指引行政裁判实践,应明确法律学说在裁判理由中的可援引性,并鼓励法官在行政裁判中援引学说,明晰法律学说援引的案件类型和叙述方式。另外,可通过出台行政裁判援引学说的细化规则或裁判援引学说的通用规则,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和论证,助推法律学说与行政裁判的良性互动。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张学府)
张学府作题为《行政共同诉讼的“再类型化”》的报告。他指出,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二分法”,不适应行政行为方式多样、行政法律关系多元的实体法发展趋向,难以确保裁判一致性,对诉讼要件的过高要求限缩了当事人权利。当前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正尝试探索新的共同诉讼类型化方法,可借鉴我国民诉通说,引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三分法”。具体适用可分为两步:第一,判断案件是否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进而确定是否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第二,判断是否需合一确定裁判,进而区别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评议环节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杜仪方)
杜仪方认为,泠烨的论文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一,实定法参考问题。该案提出参考整个实定法的说法,扩大了选择和适用的余地。第二,理论的混用问题。一方面可能存在理论混用的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是用相对成熟的理论解释保护规范理论,这种解释路径是对保护规范理论的颠覆、错用、混用还是一种中国化的尝试可以进行考虑。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宏光)
陈宏光认为,五位报告人的报告各有风格。他认为,关于李泠烨的论文,原告资格认定的两种理论涉及公权和私权的保护范围,因为行政诉讼从本质上说,不是民告官而是官告官,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较量,至于是保护权益还是实际发生影响,是公权对私权的范畴问题。关于黄锴的论文禁止滥诉问题,行政诉讼中滥诉的概念值得探讨,但首先要思考滥诉的对象问题。一是从制度设计上,行政诉讼作为公权为对象的诉讼,原告诉错了就是行政权对了,通常不是滥诉问题;二是,滥诉现象的存在是制度设计问题,或者是对立案登记制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三是之所以滥诉大量存在于信访和信息公开领域,值得反思问题的根源;四是克服滥诉现象可以从起诉标准、行政条件、司法规则、他途救济等方面寻求突破;五是关于滥诉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是个悖论。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旭勇)
张旭勇认为,黄锴的报告揭示了禁止滥诉的内涵变迁及其背后的逻辑,文章的结构布局很好。但是有以下几点仍需进一步推敲:一是以主观目的作为判断滥用诉权标准可能会异化为主观猜测,正当性存疑;二是以救济实效性作为滥用诉权的判断标准,可以用诉的利益这个技术,不需要上升为滥用诉权,无需另起炉灶;三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性质不同,滥用诉权的内涵和判断标准不能等同;四是本文中使用的两个案件,尽管时间上有先后顺序,但是其关于滥用诉权判断标准的发展变迁的逻辑关系不明显;五是论文关于滥诉判断标准背后的逻辑揭示中存在概念替换或逻辑断裂,比如把权益救济的实效性等同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误把立案登记制理解为不需要起诉条件审查的登记即立案,忽视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与诉讼的衔接关系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倪洪涛)
倪洪涛认为,泠烨的论文质量很高,但在全文主要围绕东联电线厂案讨论的情况下,副标题中的“兼评”应作改变。就原告资格判断标准而言,我国2000年出台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就确立了“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倪教授认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标准就是“保护规范理论”,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删除了“法律上”,旨在建立多元判断规则体系,但2017年最高法院在刘广明案中又透过“保护规范理论”重拾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立法立场和司法立场差异,既吊诡又值得注意,此其一;其二,保护规范理论仅是原告资格判断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应是多元的;其三,保护规范理论的落地,以高质量行政实体规范为前提,这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模式和质量都提出了挑战。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靖文)
杨靖文认为,张学府的论文问题意识清晰,主要是为了解决以行政行为为标准进行的共同诉讼分类不能满足实践需求的问题,论证思路上借鉴了民诉中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创新点是提出了新的认定共同诉讼类型的标准,即根据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排列组合来确定。建议题目可以直接聚焦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上,在分析工具选择上,行政行为标准与法律关系标准未必不能共存,文章未采用构建共同诉讼制度较为成熟的法律关系或诉讼标的标准而新设标准的必要性有待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