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五分论坛综述|法治化营商环境与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18:02 作者: 编辑: 审核: 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公众号

  11月1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五分论坛于广州广外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逸林假日酒店)举行。分论坛议题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与行政执法”。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关保英担任主持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张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可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陈明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林俊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杨寅,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教授李永林,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樟林,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李大勇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杨伟东)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关保英)


发言环节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薛峰)

  薛峰作题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的报告。薛峰以房地产公司因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项目烂尾现象引出研究主题。他认为,各地监管模式不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监管力度不足、相关部门之间协同监管不足和购房者知情权缺乏保障均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基于此,他深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在国家层面提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立法位阶;加大力度推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的落实;加强购房者知情权的保障;加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加大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力度;协同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风险和统筹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张卿)

  张卿作题为《优化营商环境与完善监管执法》的报告。张卿指出,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完善政府监管执法,就是要通过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分析,在减轻企业负担和保护公众利益这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中找到平衡,在实现最优执法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执法对作为监管对象的企业施加的成本。张卿采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监管最优执法目标的内涵和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措施,并对我国现行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制度改革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东)

  胡东作题为《包容审慎监管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的报告。胡东认为,包容审慎监管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其逻辑内涵包括“包容创新”和“审慎监管”,二者辩证统一。胡东强调,包容审慎监管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监管部门应当在监管理念、主体、手段等方面作出创新。首先,应当从根源上重塑监管理念,平衡好“包容”与“审慎”的关系。其次,监管主体应当摒弃“垄断监管权限”的理念,重新审视企业、第三方主体在行政监管领域的地位,打造多主体协同的监管平台。再次,监管主体应对于监管手段进行创新与纠偏,监管主体要正确认识非强制性监管措施与强制性监管措施的关系,主动创新监管手段,发挥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作用,只有理顺包容审慎监管的全过程,才能在法治轨道上理性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可翔)

  陈可翔作题为《营商环境建设中“互联网+政务”改革的法治支撑》的报告。陈可翔认为,营商环境建设与“互联网+政务”改革呈现良性互动关系,营商环境建设提高了“互联网+政务”改革的法治化的总体要求,但“互联网+政务”改革面临着治理合法性质疑、有效规范难题以及触发的法律体系扩容问题等法治难点,桎梏了政务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对此,应通过填补对主体与行为的规制缺位来保障治理合法性;通过协调有限与有为的价值博弈来提升规范有效性;通过推动软法与硬法衔接适用来促进法律体系融贯性。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对“互联网+政务”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陈明辉)

  陈明辉作题为《何以千差万别?——关于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的观察与反思》的报告。陈明辉指出,行政执法权下放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政执法权下放呈现出巨大的地区差异。在下放事项的范围方面,存在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清单、地级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清单和县级人民政府下放清单以及街乡决定下放清单四种模式,经济发达地区下放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城管综合执法事项的多少、执法事项的专业程度、街乡的承接能力和职能部门的执法能力都会对执法权的下放范围产生影响;在下放事项的方式方面,授权、委托和派驻是执法权下放的主要方式。这三种方式各有其最佳适用场景,执法权下放改革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下放的人财物配套方面,以授权方式的下放执法权时,承接执法权下放的街乡在执法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相当匮乏。因此,应当尊重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客观现实,审慎推进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

评议环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林俊盛)

  林俊盛认为,薛峰作的主题报告具有启发性。金融对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现如今,金融领域中行政监管作用越来越凸显,金融监管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且救济渠道比较畅通。由于金融监管案件专业性很强,应当注重对金融监管行业执法标准的尊重。面对近年来不断增长的房地产开发争议,应当协调各方力量慎重处理,以防范房地产乱象引发金融风险。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杨寅)

  杨寅提到,张卿的主题报告延续了其一贯的风格,坚持运用外文文献与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中国目前监管执法中的具体问题,从法经济学的逻辑推导出与执法实践经验相一致的结论,非常具有说服力。此外,张卿对营商环境监管执法中非强制监管执法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反思,十分有意义。建议作者对营商环境监管执法目标、实现监管最优执法目标的具体措施,以及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指标体系的有关内容纳入分析框架等再进行思考和研究。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教授  李永林)

  李永林认为,胡东与韩子鸣合作的论文试图超越某一领域内的包容审慎监管问题而进行整体性研究,这是一种有益尝试。论文具有突出问题意识和现实关怀,一些观点也非常有见地。李永林认为,包容监管实际上是体现了简洁、克制、包容和自信的简约主义治理理念。关于包容审慎监管的逻辑内涵,一个基本认知是包容和审慎不能并列,也不宜简单地把它与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化划等号,包容审慎监管应当是具有包容性质的审慎监管。自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包容审慎监管仍然要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这一执法生命线和总要求。此外,李永林指出,在包容审慎监管问题上,还应当对“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电子政务、企业合规建设、执法能力素养提升、有效的多元监管等进行深入探讨。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熊樟林)

  熊樟林认为,总体而言,五篇报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运用方法多,既有经济学的方法,也有行政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一些监管工具;二是内容比较全,兼有前沿领域和传统领域。此外,熊樟林还指出,真正的合规是通过合规的手段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处罚;综合执法局在实践中也未能实际发挥执法权力下沉的优势。

(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李大勇)

  李大勇指出,陈明辉的主题报告有趣且可读性强,综合运用法社会学视角和实证研究方法,对于执法方式下沉后在事实层面如何实施、执法权力在省市县乡当中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李大勇对各地执法权力下沉方式千差万别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认为问题的根源一是在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采用了大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二是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无法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推进此项制度变革。最后,李大勇也针对报告从执法权下放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权力的下放与承接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雁雷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付士成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卢超,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张鲁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周伟,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汪厚冬4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文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魏琼,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彭涛,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浙江学刊》编辑王莉4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雁雷)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付士成)


发言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卢超)

  卢超作题为《行政审批改革的政策试验机制及其法治化图景》的报告。卢超指出,当前我国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试验模式呈现出试验设计方案、试验程序以及规制创新工具相互嵌套的关系。同时,行政审批改革的政策试验也发挥了信息枢纽效果,中央通过信息中介途径或者行政指令方式,自上而下强制或诱导推动政策扩散的情况愈发普遍。卢超认为,《行政许可法》第13条相对抽象的规范条文虽隐含了政策试验机制的制度运行空间,但起到保障作用的行政许可评价机制处于“休眠失灵”状态。面对行政审批改革政策试验所面临的试验程序相对封闭、科学评估能力欠缺、行政许可法的失灵、地方能动力的欠缺的风险,应当在程序法上,提升政策试验开放性、科学性与民主性;在组织法上,设置调控审批改革试验的专业行政机构;在科层激励上,重新激励地方官员参与改革试验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张鲁萍)

  张鲁萍作题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困境及其法治应对研究》的报告。张鲁萍认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是一项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创新机制。在内涵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诠释了 “自我规制”理念,也与回应性监管理论相契合;在功能上,告知承诺制既是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还是建成诚信社会的关键之举。实践中,行政审批承诺制呈现出适用领域越来越广、改革举措越发精细化的趋势,但也存在着合法性与有效性困境。为此,需要将健全制度供给、厘清适用范围、明确运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完善路径,并以信用信息共享、合作规制、评估制度作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保障机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周伟)

  周伟作题为《论行政协议纠纷中非诉执行制度的废除》的报告。周伟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进行了细致剖析。周伟指出,首先,在第24条的框架之下,行政机关既是行政主体,也是民事主体。当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履行决定,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其次,行政协议纠纷产生后,纠纷的裁决权在于法院,而不属于行政机关,解释将司法权授权行政机关,有悖于宪法,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最后,行政非诉执行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解决行政纠纷,就行政决定直接执行违背司法最终性原则。周伟认为,第24条解释理论上混淆了行政协议的履行和行政不履行协议、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等基础概念与理论,容易侵犯行政协议非行政机关一方的合法权益,有怂恿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之嫌,应予废除。

(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汪厚冬)

  汪厚冬作题为《行政协议关系中的竞争者权利保护研究》的报告。汪厚冬认为,保护竞争权益是行政协议法治化过程中无法避开的重要课题之一,而行政协议关系中的竞争者权益保护是个系统性课题,除了涉及事后行政救济外,行政协议订立与履行过程均应设置较为科学的政治过程。汪厚冬从竞争者权利在宪法上的评价为着力点,其认为竞争自由是保障人民享有与其他私经济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自由,而非免于竞争的权利,同时,因行政协议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类型之一,故其考察了行政诉讼中的竞争者关系与诉讼类型选择问题,进而认为,行政协议关系中的竞争者关系存在着积极、消极和排他性三种竞争关系。另外,竞争者权利保护除了事后行政救济之外,行政协议订立与履行中如何设置科学的规则保护竞争者权利也十分重要,于是,汪老师分析了在行政协议缔结对象的竞争规范框架内,行政协议相对人的选定程序需要遵循公开和透明性,赋予竞争者权利与无歧视程序形成请求权,并明确行政协议相对人选任决定应是契约法上的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而非属行政决定。同时,在实务中,行政协议还会具有第三人效力,为了有效权衡竞争者权益保护与行政协议的形成空间与行政协议安定性之间的法益,汪老师认为,第三人同意的适用应有所限制,即可以借助于主观公权利受侵害来界定作为第三人竞争者的范围,即对于竞争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回归相关行政实体法,此时不包括私法上的权利。而在行政协议关系中的竞争诉讼与类型的选择上,汪老师认为,在诉讼权能问题中,关于公平竞争权人的范围确定需要诉诸主观公权利以及保护规范理论,原则上应禁止竞争同业是可以跳过普通法的层次,直接以宪法上相关基本权利受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类型选择问题上,消极的竞争者可以选择提起撤销之诉抑或确认无效或违法之诉,具体还是要根据行政协议相对人选任决定的法律性质确定,积极的竞争者理论上应提起一般给付之诉,但是该情形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治秩序框架中,处于有漏洞的法律救济,无法给予积极的竞争者有效的权利救济;排他性竞争者可以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评议环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文英)

  高文英指出,卢超的文章以当前审批改革的政策性试验为切口,描述了我国如何通过政策性试验手段来加速规制变迁,能够为《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的修改提供重要参考,但论文中的“试验嵌套逻辑”和“信息枢纽效果”都是公共学的概念,最好能够找到一个和行政法契合的概念。此外,对于卢超和张鲁萍的两篇报告,高文英还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可以探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法治化的内涵;二是可以从政府职责权限的角度进行组织法的研究和论述;三是两篇报告侧重现状分析和政策法规解读,希望能在理论基础方面再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魏琼)

  魏琼指出,告知承诺制最初只是上海市相关改革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是一项试验于地方,先试先行进而上升为国务院层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一项制度性规定。张鲁萍的这篇文章精彩之处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为我们揭示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所面临的两大困境,即合法性困境和有效性困境。就此,展开的分析是比较具体、深入和全面的,所提出的完善路径,可操作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我的理解,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这种“以自我规制替代事前审批”的规制创新与程序再造,在法治层面的应对,无非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告知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要细化告知承诺制度的法定程序;三是要强化告知承诺制的监管手段;四是要落实告知承诺的法律责任。希望这些能在未来的许可法修订中得以实现。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三部分中有关“制度供给”以及第五部分有关保障机制的内容,论述有点碎片化,与前述实施困境的契合度、耦合度还不够,建议再做一斟酌。回到我们这一论坛的主题“法治化营商环境与行政执法”上,我认为这是一个极具中国本土化的话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21世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命题。因此,坚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当是探讨行政审批、行政协议等诸问题的起点,同时也是加强当下行政执法的终点。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彭涛)

  彭涛指出,卢超的报告问题意识很好,政策试验不确定性大、规范难度高。政策试验法治化的关键在于确定判断试验成败的法治化标准而不是确定试验的具体内容,因此需要从法治层面对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张鲁萍的报告还可以进一步探讨告知承诺制下行政机关对证明的审查标准审查义务问题,以及告知承诺背后行政审批的识别标准与定性范围问题。周伟的报告所研究的问题很好,但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改进。因为民事诉讼难以体现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因此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不宜于废止,而是应当在具体案件中规定明确法应审查行政协议非诉执行的标准,以防止肆意执法或者肆意司法。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浙江学刊》编辑  王莉)

  王莉指出,行政法学的研究很“实”,研究真问题,提供真方案。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现实问题,学者的学术论文应当坚持学术性和思想性,凸显理论性格。既要坚守规范性,在准确把握学术脉络的基础上,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看问题,还要关照基础理论,探寻发展理论的可能性。针对张鲁萍的报告,王莉发表三点意见:一是从写作上,论文标题难以涵盖文章的内容,对策式的结构限制了理论研究的深入;二是建议系统阐述告知承诺制独特的制度内涵和运作机理,进一步梳理提炼问题,在这两个基础上再尝试进行制度构建;三是针对信用制度,可以进一步探寻告知承诺制的发展与信用制度运用的关联性,可以对信用监管在告知承诺制中的地位进行深入思考。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邢鸿飞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务办公室主任、教授张红担任主持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晓伟,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治坤,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崔梦豪,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覃慧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小兵,浙江社科院智库建设和舆情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唐明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培培,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林华东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邢鸿飞)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务办公室主任、教授  张红)


发言环节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金晓伟)

  金晓伟作题为《中国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经验与展望:基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分析》的报告。金晓伟认为,随着大量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中国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但通过以省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要样本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上亦存在一些问题和缺憾。一是在内容设定上,突出强调地方特色、问题导向但法律规范融通性不足。二是在法律实施上,规定大量鼓励性支持条款但操作性不强。三是在协同治理上,加强跨省协同合作但省市内联动缺位。四是在信用监管上,失信联合惩戒分类管理但规范化不够。五是在司法保障上,重视司法条款的重要意义但比重不多。对此,他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几点优化路径:重视问题导向与法律体系的融通、将倡导条款与立法实施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清理机制、明确信用惩戒范围和失信修复机制和对标国际化标准增加司法保障条款。

(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芹)

  李芹作题为《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行政执法的失范与重塑》的报告。李芹认为,行政执法作为政府与市场主体交往最为频繁且深入的场域,会直接影响营商环境的优劣。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模式既是优良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她指出,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体现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维度,分别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政企之间的良性互动。但行政执法在现实实践中却频频出现破坏营商环境的失范现象,主要包括运动式执法不当增加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成本;威慑型执法加剧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的对抗性;选择性执法破坏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对此,她提出有必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在执法方式维度上,从实体和程序双重面向规范运动式执法。其次,在执法理念维度上,运用威慑与遵从理念协同构建回应性执法。最后,在执法目标维度上,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导向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通过对运动式执法、威慑型执法和选择性执法进行重塑,有助于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治坤)

  杨治坤作题为《行政处罚体系化中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检视与优化》的主题报告。杨治坤认为,依托行政处罚规范体系化考量,将按日连续处罚定性为行政处罚更为妥当,使之回归行政处罚法体系。根据行政处罚基本原理对按日连续处罚作出理论澄清,解决其与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罚款”等行政处罚基本原理之间的抵牾,有助于保障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实践顺利开展。他指出,在制度功能层面,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功能逐步从惩罚转向惩罚与威慑并重;在实践实效层面,实践应用中存在式微趋势,适用空间正被压缩,也存在着被其他行政处罚方式替代的可能性。基于行政处罚规范一体化要求,有必要从制度设置层面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在坚守的基础上进行优化:第一,继续保留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基本框架;第二,在保留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其适用的裁量基准;第三,及时将按日连续处罚吸纳进《行政处罚法》,并与未来的行政法体系化保持协调和有机统一。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崔梦豪)

  崔梦豪作题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中依法退赔的内涵、意义与实施路径》的报告。从《行政处罚法》修订的立法背景上进行展开。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中依法退赔制度具有实践根基,也有“私权优先保护”和“国不与民争利” 理论根基。依法退赔制度的适用条件有三:一是行政责任和财产性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的存在,二是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三是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财产性民事责任。确立依法退赔制度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又落实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从逻辑关系来看,依法退赔制度不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置性行政程序,当事人依法退赔的款项是没收违法所得的事实构成要件,其直接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法律效力。最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中止制度的完善,依职权行政调解的嵌入,完善财政部门返还款项的程序衔接没收违法所得与依法退赔制度。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覃慧)

  覃慧作题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施情况考察》的报告。覃慧首先提出,广东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情况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全国情况。她以广东三级法院2014至2020年间作出的22471份行政判决书为研究样本,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基本情况及其对裁判结果的影响进行报告。就出庭情况情况而言,负责人出庭应诉以较低行政级别负责人出庭应诉居多;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案件类型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偏向性;负责人在不同的法院层级、案件审级中出庭应诉情况存在明显差别;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与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行政诉讼案件总量呈负相关关系。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施情况充分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立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每案必出”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负责人选择性出庭的现象较为普遍。裁判结果的影响方面,研究表明,负责人出庭应诉基本上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为了解决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她从规范层面的理解与考核指标设置两个维度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评议环节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文静)

  刘文静认同金晓伟在主题报告中找出的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如重问题导向但法律融通性不足、鼓励性条款操作性不强、倡导跨省协作但省内联动缺位等。但她更进一步思考问题,包括立法想解决问题但拿不准该怎么做、鼓励性条款分不清政策和立法作用、联动机制细节比导向难度更大等。她还对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如处理好政策与立法的分工、探索政府自我监督和接受监督、分清信用制度中政府和市场的界限等。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小兵)

  邓小兵认为,李芹的主题报告具有两个明显的优点,即行文逻辑和研究方法思辨性强,结论具体操作性强。相对于其他四篇切口特别小的报告,行政执法貌似切口比较大一些,因为行政执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但是李芹实际上只是聚焦于行政执法模式或者行政执法方式方面进行论述,所以也算是小切口。但他同时指出,报告还可以在两个方面进一步思考:第一,既然标题是《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行政执法的失范与重塑》,那么不管是优良的营商环境还是优化营商环境,都存在一个比较的问题,即正常的营商环境下行政执法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或状态。事实上,我国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之前,“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就已经出台,对类似于“选择性执法”是一个不错的制约。现在提优化营商环境,是否意味着相对以前应该有更高的执法标准?第二,报告的结论很具体,但是类似的提法以前是不是也有人提过,为什么实践中没有完全做到?现在提和以前提有什么本质区别,是否就有了更容易实现的契机?报告如果能针对这两个方面再往前延伸思考一下,就更好了。

(浙江社科院智库建设和舆情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唐明良)

  唐明良认为,杨治坤的主题报告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精致的法教义学意义;二是严谨论证进路,对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很全面,做到了“有几分料说几分话”;三是体现了跨部门法的交流,融合了环境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底层逻辑。另外,他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在法教义学的基础上,按日加以处罚的属性和释义还应当结合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加以研究;二是从按日加以处罚制度的功能趋向出发思考威慑功能是否内涵于处罚之中,同时要考虑实践中的“威慑悖论”问题,过度强调威慑范围不能达成遏制违法;三是需要进一步探讨按日加以处罚定性于行政处罚是否构成独立的处罚种类,以及其他相关程序也应当进一步研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尹培培)

  尹培培主要针对崔梦豪的报告进行评议。尹培培首先从没收违法所得制度谈起,认为报告对民事责任优先的讨论是一个新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当前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实施细则欠缺,究竟是否需要扣除成本后适用该项制度存在巨大争议。其次,在理论层面,报告将对公私法的责任竞合的探讨从前端的诉权选择延伸到了后端执行方面。最后,尹培培对报告提出了建议。她认为,报告对比例原则的探讨有些浅尝辄止,需要对其在执法领域运用的具体方式做进一步展开。尹培培还对覃慧的报告发表了看法。她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在客观上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林华东)

  林华冬主要针对覃慧的报告进行评议。林华东认为覃慧的论文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选题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文章的观察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报告援用的数据充分、真实;三是报告的视角新颖,问题意识很强。同时,从规范解释和考核标准设置两个维度回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问题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此外,林华东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大了行政成本,该项制度存在异化倾向,会在庭审活动中影响代理律师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