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佑启教授点评 | 广东一行政检察监督案获评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6:31 作者:刘雅 胡钊 编辑: 审核: 来源:南方网

 

  南方网讯(记者/刘雅 胡钊 通讯员/粤检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入选。

  400多起商品房买卖纠纷原因为何?

  2021年8月的一天,王某霞来到某市人民检察院,将厚厚的一沓资料交到检察官手上,面带愁容地说:“检察官,我的诉求非常简单,我只想要一套质量安全的住宅。”

  接过案件,检察官细细审查发现,王某霞在2015年与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342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随后又签订《改造及装饰装修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对房屋加建夹层、卫生间等。改造完毕后,王某霞以房屋加建后未完成消防验收、备案为由拒绝收房,并相继起诉住建部门要求履行竣工验收及备案职责、起诉该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走访住建部门及该公司,认为住建部门已正确履职,该公司也因为违法加建行为承担了相应责任并进行了整改,无法支持王某霞的监督申请。但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发现该市建筑单位不及时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屡有发生,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类纠纷案件总计422件。

  既然竣工验收备案问题引发了众多商品房买卖诉讼,其根源性问题在哪里?能否通过检察监督促进该类问题的解决呢?检察官从王某霞的个案中开始了进一步思考,经调查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是造成问题产生的最重要原因。

  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

  国务院在“放管服”的改革背景下,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项目,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旨在创新监管方式,而非放任不管。从王某霞的个案到422件类案,反映出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备案未正确履职的类案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既是当地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是引发商品房买卖纠纷的重要诱因之一,还是人民群众向市民热线投诉的热点问题。为促进诉源治理,某市人民检察院经请示省检察院后,决定启动涉住建领域竣工验收备案专项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向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住建部门开展了系统排查与工作方式的改进,同时,向市住建部门发出专题分析报告,并以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就本案的办理情况向市委政法委作专题报告。

  住建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和专题分析报告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市委政法委收到专题分析报告后批转至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住建部门关于住建领域执法情况汇报,并要求住建部门认真对照检察机关的专题分析报告整改落实,联合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某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汇报了专项监督情况,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前往省住建厅调研走访,推动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规范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省住建厅还制定出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配套制度机制。

  以能动检察履职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央、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按照最高检工作部署,在全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以能动履职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是聚焦治理堵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针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承包单位工程资质、城市规划区内新增违法建设、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社会治理堵点问题,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均与同级住建部门建立了工作衔接机制,有效凝聚监督合力。

  二是聚焦民生民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省检察机关围绕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深入调查,通过点面结合一体的方式开展监督,将个案治理的“点”辐射到法治建设的“面”。检察机关针对个案问题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分析。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向住建部门提出个案检察建议196份,类案检察建议36份,还助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填补制度管理漏洞。

  三是聚焦数据赋能,拓展监督广度深度。广东省检察院建设了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数据完全对接后,将通过自动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数据,可对接省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托183种结构化数据和57种执法文书实现特征筛查,通过对同一地区一段时期的线索进行排序、统计、筛查,发现某一地区特定领域案件的普遍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


  专家点评:

  行政检察是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 石佑启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体现为对行政审判权的监督和对行政权的监督,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可谓“一手托两家”。本案就是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监督,穿透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并结合办案,对一个时期行政管理源头性、普遍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通过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意见建议,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加强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案折射出行政检察在推进社会治理中做到了能动履职、注重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用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一是充分体现了能动履职。本案中,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市建筑单位不及时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屡有发生,仅2020年法院受理的同一建设项目因竣工验收备案问题而引致的案件有196件,2018年至2021年受理的同类纠纷案件总计422件。为进行诉源治理,某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涉住建领域竣工验收备案专项行政检察监督,并通过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的联动监督,督促住建部门积极研究解决方案、进行整改落实,助推在全省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规范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二是注重了多元监督方式的运用。作为执行相同法律规范、追求同一法治目标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如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更好地与行政机关共同推进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方式的优势,一方面由区级检察院向各区住建部门发出个案检察建议,另一方面由市级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向市住建部门发出专题分析报告。与此同时,以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就本案的办理情况向市委政法委作专题报告,强化了监督效果,提升了监督质效。

  三是用好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重要抓手,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70号中,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剖析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并认真分析了案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发出堵漏建制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将检察监督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以“检察之治”助力“社会之治”,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