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20日,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主办,宁波立法研究院、宁波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地方立法质量标准”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宁波举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金华市人大常委会、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宁波大学、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研讨会第一单元议题为“地方立法质量标准专题报告”,由丁祖年副会长主持。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以“地方立法质量标准的构成体系及评价指标”为题做主旨报告。朱最新教授发表了与谈对话。
朱最新教授认为指标评价体系的建立应当体现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三者的结合。针对“政治性”标准,朱教授认为是否需要将政治性作为考核的标准值得商榷,从程序上来说,会把政治性纳入合法性的范畴去讨论,从内容上来说,现在3/4的地方立法是执行性立法,在有上位法的前提下,很难发生方向性的错误。剩下1/4是先行性立法或者职权性立法,90%以上来自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很难在方向性上出现问题。另外,朱教授提出根据目前的立法和执法的实践情况重复性不应作为指标体系。
本次学术专题研讨会汇聚了与会专家学者的智慧,凝聚了各方关于“地方立法质量标准”的理论与实践共识,充分凸显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使命担当,对之后建立地方立法质量标准,深入推进地方制定服务国家大局、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的高质量立法有着重大且深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