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下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二分论坛在广外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广州逸林假日酒店)行实致远厅举行,分论坛主题为“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
一、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仕浩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担任主持人。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仕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
(一)发言环节
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作了题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及其意义”的发言。他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是非法律性的,不包括法律法规在内。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将这两者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要求“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他认为,法律审查分为四个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合宪性审查、司法解释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社会规范备案审查。此外,他还列举了报告中许多其他类似的表述。他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以上表述对相关文件等具有重要的调整意义。
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风景作了题为“‘一件法律’的认定规则及法治意义”的发言。他首先从制定主体、法律名称、文本结构、法律体系和时间选择上介绍了“一件法律”认定的官方做法。其次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包括宪法是否为“一件法律”、何为“现行有效”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否属于法律、“一件法律”有哪些部分和法律文本的体量有多大。最后指出,工作性标准、权威性标准、体量性标准和过程性标准应当纳入到“一件法律”认定的基本标准中。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风景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胡戎恩作了题为“通过公众参与立法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温州探索——以温州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为立法样本”的发言。认为公众参与立法是破解既有立法民主性不足,通过立法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应然举措,但存在制度供给、参与主体、参与阶段、参与方式和参与激励追责机制五个方面的现实困境,导致其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效果不彰。他指出,公众参与廊桥立法应当从参与主体、参与阶段、参与效能三个维度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胡戎恩
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肖鸿浩代刘诚副教授作了题为“助推的僵化及其改良——基于回应性规制框架”的发言。他首先介绍了助推这一核心分析对象及其实践的理论基础为行为法经济学。他进一步指出,助推存在僵化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扁平化的工具箱和时序上固化。其次,从法理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两方面分析,将助推的扁平化工具箱重塑为“助推金字塔”,实施量体裁衣式的“回应性助推”。最后提出构筑助推金字塔,基于规范价值安排工具优先级等“回应性助推”改良方法。
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肖鸿浩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李少文作了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问题、原则与任务”的发言。他指出,我国法律体系还存在着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统一性、权威性等问题。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良法、行善治,坚持谋改革、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他认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仍然面对一些包括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等紧迫任务。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李少文
“北大法宝”立法运营副总监武崇松作了题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法规政策文件涉企不平等案例分析”的发言。以222件涉企不平等法规政策文件为研究对象,从案例类型、级别、行业、地域及类案情况等多个维度进行研究分析,揭示涉企不平等法规政策文件存在的现象和问题,如在违反审查标准的类型上,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问题最突出,又如在行政级别上,市级和县级文件数量最多,而法规规章很少涉及等。他提出,应当从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两个角度搭建公平竞争审查法规政策文件案例查询平台和探索涉企不平等文件审查智能化辅助系统,为涉企文件提供智能化支持。他还分享了北大法宝在文审系统方面的信息化、智能化探索。
“北大法宝”立法运营副总监武崇松
(二)评议环节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原一级巡视员何书堂对刘作翔教授的报告提出自己的困惑,即许多基层文件不太容易区分为规范性文件以及如何进行审查。认为胡戎恩教授报告中的例子属于典型的小切口立法,并提出几个问题,包括公众参与热情问题、参与渠道问题、立法质量问题、公众参与立法意见权重问题、立法联系点问题。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原一级巡视员何书堂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云霖针对报告分享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一是从参与人来说,既有资深的前辈也有后起的新秀。认为刘作翔教授的报告是规范体系理论的延伸,也是对规范性文件条分缕析的产出。武崇松副总监对涉企不平等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的建议也很好。二是既有顶天的佳作也有立地的探索。认为李少文教授的报告是一个宏观的描摹。刘风景教授从官方做法、价值目标和具体标准细致地展示了对“一件法律”认定的深入思考。三是既有理论的求解又有实践的提升。认为刘诚副教授的报告很有理论深度,并建议如果与立法结合得更紧密的话效果会更佳。胡戎恩教授的报告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联,提升了这一单元的利益价值。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云霖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运生对以上报告分享自己的感想。第一,前面两个报告主题主要集中在概念的界定上。其中,刘风景教授在报告中提供的“一件法律”认定的具体规则是肯定性规则,但会面临这是否为一个充分的标准的质疑。第二,中间三个报告主要探讨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些具体做法。第三,武崇松副总监在报告中运用实证分析方法,这是北大法宝的优势项目之一。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运生
(三)自由讨论环节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代水平对刘作翔教授提出社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必要性何在,以及如果与法律法规或大政方针违背的话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刘作翔教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答。法律本身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出来后应当备案。并认为备案审查报告中的涉宪性案件应当提升到合宪性审查这一层次。
二、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时鹏远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鸿志担任主持人。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时鹏远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鸿志
(一)发言环节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毅作了题为“小而有度:地方‘小切口’立法的策略选择”的发言。他认为,“小切口”立法思维在历史上早已有之,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但同时,在一种“为小而小”的立法趋势下,“小切口”立法的价值和定位出现了弱化和模糊,而站在“小切口”立法与法典化一体化推进的当下,更需要重视对立法口径和选题的把握。但在实践中,存在立法选题碎片化、立法形式一味求简、立法内容唯问题化等误区。郑毅老师认为,问题的成因在于地方立法偏好的转变以及规避立法误区的能力不足。通过审视立法的必要性、选题的恰当性、成本收益的合理性“对症下药”,证成“小切口”立法的正当性和规避策略选择误区的理论基础;进而通过类比“小快灵”,全面界定“小切口”的规范内涵,优化对“小切口”立法策略的程序规制,重视《立法法》的精细化实施、地方立法条例的具体机制建构并优化备案审查对“小切口”立法策略选择的弹性引导,达到“综合施治”的效果。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毅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高峰作了题为“深化立法体制改革应当以优化法律体系为目标”的发言。他指出,深化立法体制改革应当有明确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监察法规、军事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法律部门扩容、各层次法律的定位与功能成为优化我国法律体系面临的三大问题。面向优化法律体系的立法体制改革,应当以完善法律体系外部的整体性、系统性为思路,以重新调整法律体系构成;明确各层级法律效力,进行效力等级确认;取消省级人大对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权,赋予设区的市更多立法自主权;明确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和范围、取消地方政府立法权;建立完善的立法质量评估机制;统筹协调立法资源配置为路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高峰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扬作了题为“比例原则视域下我国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优化”的发言。认为授权改革试点制度是调适改革与法治结构性矛盾的重要举措,《立法法》赋予了我国开展授权改革试点的合法性,但是对该制度合理性的研究却相对匮乏。首先,梅扬教授介绍了作为裁量权治理路径的比例原则的功能在于均衡公私法益。他认为,授权改革试点制度具有“动态”和“稳态”的双重功能,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同时为改革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按照类型分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启动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裁量权可以被分为时间、区域、事项、方式和报告义务等不同方面的裁量,需要依托比例原则中适当性(是否有助于改革发展的目的实现)、必要性(对国家法制统一的规范秩序影响最小的手段要求)和均衡性(改革试点在促进改革和维护法制间的均衡)三大审查标准对授权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开展审查。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扬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魏雅雪作了题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立法变革:现实意义、适用困境与突围路径”的发言。她注意到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从许可制转向确认制的政策流变,并从坚守与转型的辩证中进一步探究了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制到确认制的实质。认为市场主体等级确认制并未克减程序,但实现了从交易安全到交易效率的理念转型。在价值层面,她认为,市场主体等级制度即可表现为本源的回归,也意味着理念革新发展。但是,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暴露出当前的市场主体等级确认制度在理念转变的同时,制度并未及时进行回应。她提出,应当结合《行政许可法》加强解释论调和法条适用冲突,调和上下位法的关系;以要件登记主义明确市场主体的行商权;以“秩序需求说”为依据补强登记行为的公定力三大方面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度。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魏雅雪
中山大学《地方立法研究》编辑吕万作了题为“论中国立法体制中的改革授权型地方变通立法”的发言。他指出,当前的学术研究对于我国的经济特区立法等立法的概念提炼尚不成熟,需要通过概念化、理念化更好地指导实践。对特定地方进行授权存在碎片化的问题,通过提炼现有的学术观点,将“改革型立法变通机制”“试验性地方授权立法”“创制性地方授权立法”等概念进行提炼,提出了“改革授权型地方变通立法”的概念来统合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海南自贸港等法规类型。
中山大学《地方立法研究》编辑吕万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吕之滨作了题为“程序之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治理实践及其局限”的发言。他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非立法性规范,但其规范化价值不因其法律位阶偏低而下落。他同时总结了行政规范性规范化治理的三大基本模式,控制模式仍面临着程序执行无效化、程序控制可以被规避和过度的重复发文等问题的挑战。认为可以从提升意见征求可及性、明确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加大公开力度三个角度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治理模式。通过实效性反思,他认为由于程序控制模式本身存在从实质标准到形式标准的“转译”误差,程序主义的规范性文件治理模式优化空间是有限的。而立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实践的事后纠错机制则具有更强的纠错针对性。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吕之滨
(二)评议环节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郑翔教授针对郑毅教授和潘高峰教授的发言进行与谈。她认为,尽管两篇文章一个着眼“小切口”立法,另一个主要是谈法律体系,但在实质上两篇论文是殊途同归的。在考虑立法的体系化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问题和整个体系的逻辑之间的关系。法学学者追求的体系完整和逻辑的绝对严密在现实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是难以实现的。潘高峰教授主张立法的体系化要求满足立法需求和保障立法供给。现实是,在有限的立法供给中,机关占据立法主导权,留给体系化的空间也是有限,“小切口”和体系化的逻辑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在立法中,需要考虑全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郑翔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张鹏对梅扬教授和魏雅雪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两篇论文都具有问题意识、两篇文章选题前沿、具有创新性,两位作者都进行了类型化的实践分析,都对于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进行了精细化的梳理。关于梅扬教授的发言,他有两点看法。一是在授权改革试点中讨论比例原则可以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二是对于必要性审查的原旨和本文的适用标准重整是创新所在。关于魏雅雪博士的论文,他认为,一是可以针对行政确认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的分析,进而深化研究。二是对于登记要件主义的法律后果,虚假登记后造成损失后的责任分担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此外,公定力理论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之间的表现形式也可以进行进一步讨论。
南京师范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张鹏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段海风对吕万编辑和吕之滨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吕万编辑的文章结构很清晰,对国家制度设计带有很高的热情。同时,他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关于地方授权立法是否一定越细越好是值得探究的。二是关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授权立法现状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对于授权事项、时间等制度设想的可行性值得思考。三是可以在形式上用列举式代替陈述式,关于吕之滨博士的论文,他认为,该文语言精道,下了功夫,并提出:一是关于前置性治理和程序控制的定义需要进一步厘清。对规范性的程序控制既带有工具理性也带有价值理性,不仅仅是形式审查。二是吕博士发言中关于规范性文件治理处于空白领域的表述值得进一步推敲。三是文章的一些用语,例如“转译”还可以再考虑。四是程序控制的优化可以进行拓展,还可以探讨督察控制以及后评估程序等。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段海风
(三)自由讨论环节
南京工业大学的教师侯佳纯对吕之滨博士的发言,提出了以下问题。一是用前置性的程序控制模式这一表述对规范性文件治理的模式进行总结是否妥当?二是实质审查的机制需要展开说明。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樊安副教授指出,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建立了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指标,这些指标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到后期程序。这些指标也能够达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治理的效果。
东南大学博士生李璇针对梅扬教授提出了以下问题。一是思考立法裁量是否是一个真问题?二是即使立法中存在裁量,那么比例原则是否为规制立法裁量的适配、有效工具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论证的。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实务工作专家对本单元的发言人提出两点看法。一是比例原则不合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应该是合理性原则。二是授权和变通是立法的两种路径和方式,不应当混淆。此外,浦东新区法规、自贸区法规、特区法规的命名都是时代性的体现,不应当视为一种概念。
文章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4UHR80Yp2LmaUy5yG5w8I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