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第三分论坛在广外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广州逸林假日酒店)牡丹厅举行。论坛的主题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一、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高绍林和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郑泰安担任主持人。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高绍林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郑泰安
(一)发言环节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俊作了题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几点思考”的发言,指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三者是并列关系。其认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需要解决现实问题和调整利益关系;新兴领域立法要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涉外领域立法则要完善涉外法治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他强调了立法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紧迫性。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俊
甘肃政法大学原校长、教授李玉基与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生孙思诺合著的“重点领域立法权有效行使的实践路径——以海南自贸港立法权为例”一文由硕士生孙思诺进行汇报,其指出海南自贸港立法权具有中国性、现代性和世界性属性,其行使结果契合加强重点、新兴、涉外领域立法精神。该文认为立法权的行使应遵循回应性、开放、创新、安全、社会治理原则。同时,需优化行使机制,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压实各方提案责任,推动高质量提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
甘肃政法大学原校长、教授李玉基
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邓世豹作了题为“规范无人机执法应用科技赋能基层治理”的发言,提出随着技术进步,无人机在交通管理、环保监管等多个执法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执法效率。另外,为规范无人机执法应用,应出台相应技术规范;确认无人机行政检查和责令改正的法律地位;扩大电子技术取证的法律授权范围,明确其条件和效力;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无人机智能执法,实现技术与治理的深度融合。
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邓世豹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作了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耕地占用税优惠治理的规范构造”的发言,指出耕地占用税具有资源税和行为税的双重属性,旨在保护耕地资源和约束特定行为。其分析了耕地占用税优惠的二元治理要义,包括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税收优惠命题,以及保障型和促进型税收优惠的规范进路。同时强调公平导向下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和公益事业,而效率导向下的税收优惠则针对基础设施和土地复垦。其还提出,应明确税收优惠的规范要点。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云博作了题为“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的意蕴旨归与基础维度”的发言,提出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应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确的国家义利观和全球治理观,遵循“三个一”国际法原则规则。他强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涉外法治现代化是不走西方老路的现代化。立足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旨在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云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张演锋作了题为“监察立法的功能主义走向及其调控”的发言,指出监察立法呈现概括化、分散化、政策文件泛化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交织的趋势,这些趋势与功能主义立场相关,强调监察立法服务于腐败治理的目的。此外,他提出监察立法应兼顾自主性与应变性,通过建构监察行为概念体系确保逻辑连贯,通过教义学方法协调监察法与部门法、党内法规的关系,以及实现以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监察法体系的理念融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张演锋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黎浩田作了题为“想象的供给:人工智能促进型立法热的批判性解释”的发言,指出学界对人工智能立法的建议多集中于宣示性、激励性和保障性条款,但这些建议往往与产业实际需求脱节。其分析了“数据要素促进论”等学说的局限性,提出从法理层面深入剖析这些主流立法建议的功能、限度和困境。他建议,应以整体主义的系统性制度观来制定适应数据产业生态发展的宣示性条款,构设契合算力等创新资源利用规律的制度机制。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黎浩田
(二)评议环节
塔里木大学法学系主任、教授罗云方认为,前述七位报告人所探讨的均为当前学术界的前沿与热点议题,其问题意识颇为先进。他们共同的长处在于运用了实证分析方法,并采取了批判性的思维。罗教授进一步指出,陈俊教授与李玉基教授均是从海南自由贸易区制度出发,然而他们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这展示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塔里木大学法学系主任、教授罗云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彦提出了以下见解:首先,邓世豹教授的文章未能解决当前无人机在回应执行正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关于赵谦教授的论述,余彦副教授认为应深入探讨如何防止耕地税的不当征用。对于张演锋副教授的观点,余彦副教授认为监察立法本质上涉及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建议对此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彦
暨南大学副教授沈太霞提出了以下评论:首先,沈教授指出陈俊教授的发言应明确界定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具体概念。其次,对于硕士生孙思诺所提及的制定权行使原则,沈教授认为在创新性方面尚需进一步深入论证。最后,对于宋云博教授的发言,沈教授建议应明确阐述涉外法治与传统法治之间的实质区别。
暨南大学副教授沈太霞
(三)自由讨论环节
赣南师范大学讲师赵业新针对宋云博教授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独特性所在。赵业新讲师提出,目前,我们强调法治应当体现中国特色,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诸如《合同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更多地借鉴了西方的元素,在对外贸易领域的立法内容也是较多对西方国家的借鉴。因此,存在一种矛盾现象:一方面我们强调中国元素和四个自信,另一方面却在大量吸收西方的内容。赵业新讲师迫切希望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能为世界法律文明贡献哪些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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