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论坛简报|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第四分论坛简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2日 17:07 作者: 编辑: 审核: 来源:

  11月17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第四分论坛在广州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逸林假日酒店)国际会议厅(一)举行,分论坛主题为“区域法治与地方立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姚潜迅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基地主任、教授朱最新担任主持人。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姚潜迅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基地主任、教授朱最新


一、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作了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实践与前瞻”的发言,探讨了澳门融入区域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实践经验,认为法律文化有助于澳门与内地法治体系的融合交流,并展望未来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立法应坚持中央全面管制权和粤港澳大湾区高度自治权的统一;坚持完善顶层设计和立法协同实践相统一;在遵循协同协议各自立法,促进规则衔接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从具体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进展到一般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

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温泽彬作了题为“区域协同立法权的宪法依据及其合宪性控制”的发言,认为区域协同立法需要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国家机关工作提质增效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作为区域协同立法依据的“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包含制度事实和社会事实两方面。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性控制要在实体层面坚持区域利益与国家利益并重,在程序层面区分直接管理事务和间接管理事务,并分别通过事后的备案审查机制和事前的宪法解释机制进行合宪性控制。

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温泽彬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军作了题为“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之再认识——基于现有研究与实践的反思”的发言,认为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存在效力与实效性相脱节的问题。在法政策学层面,通过分析“法制统一”与“分级治理”原则在地方立法领域所展现出的紧张关系,在法解释学层面,通过对该条款作客观目的解释,可以对该条款效力与实效性之间的龃龉作出合理解释。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作了题为“论地方立法的地方性”的发言,指出地方立法的“地方性”体现在解决地方性问题、中央立法地方适用、中央立法的地方性立法试验等方面,认为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存在立法重复、体例与结构趋同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等地方性问题,建议通过纠偏错位的立法政绩观、明确地方立法地方性的标准、强化对地方立法的监督以及提高地方立法主体能力等措施予以解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孔武作了题为“低空经济法治化的地方实践——以《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为中心”的发言,分析了《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的核心创新点,探讨了空域权利的法律框架和低空经济领域的产业促进政策、协同治理机制以及安全监管体系等内容,指明了该条例应对低空经济所面临的法律挑战的实践做法,并认为该立法模式在新兴经济法治领域具有前瞻性、实验性,对全国性立法具有推动作用。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孔武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作了题为“从事后评估到事前规范——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的发言,对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在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方面经历了立法后评估、立法精细化到立法质量标准的三个阶段的演进过程。这一制度探索的过程,实质上是对立法质量保障认识的深化,也是对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而地方立法质量标准的提出,则标志着立法质量保障制度走向成熟。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敬文作了题为“论我国法治先行地区授权立法制度再完善——以新修订《立法法》84 条为例”的发言,认为,针对法治先行地区授权立法制度在实施中产生的授权内容缺乏明确性;不同地区的授权立法未体现出必要的地方差异、缺少区分度;授权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等问题,建议完善《立法法》,对法治先行地区的授权制度进行统一以增加对未来发展变化的适应性,并通过授权决定等形式对不同地区作区分性授权,同时,被授权的地方应积极开展变通性与创新性立法,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先行先试触及法律保留事项、合理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敬文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韩梦娟“回顾与展望:京津冀协同立法实践的十年”一文由硕士生刘晴代为汇报,该文分析了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实践发展概况和成果经验,认为京津冀协同立法实践中存在着地方利益与协同立法目标相冲突、地方差异增加协同立法难度、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该文建议,提高“区域协同”共识,实现京津冀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坚持错位发展,进一步提高区域协同立法的质量和水平;构建高效能的立法协调机制,实现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备等。

硕士生刘晴代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韩梦娟发言


二、评议环节


  苏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陈雪珍进行评议。对余军教授的报告提出三点困惑:第一,该文对81条第1款的理解,是否符合立法法的本义,是否会造成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第二,在地方立法中,如何把握创新和违法之间的限度?第三,论文提到立法本意和实践的背离,而应对措施尚需进一步研究。周伟教授论文的结构比较完整,但在问题部分,地方立法中一般不会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提出的解决方案尚需进一步研究。认同王敬文博士关于通过立法技术在法的稳定性和解决实际问题之间做好平衡的建议,但王博士认为各地立法实践中变通规定较少,并不符合实际,建议更深入研究深圳等地在低空经济、个人破产等领域的立法探索。韩梦娟讲师的文章回顾了京津冀十年来协同立法的成就,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国家推行京津冀区域协同的战略至今已十余年,建议在总结现有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出能够普遍推广的体制机制经验。

苏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陈雪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杨治坤进行评议。朱力宇教授关注澳门立法与内地立法的双向互动,研究视角具有很强的创新性。温泽彬教授的论文结构严谨,探讨了区域协同立法如何从中央到地方多维度实现合宪性控制。朱孔武教授关注低空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对现有秩序带来的挑战,作出了法治回应,并认为应当将法治保障和法治规制并重。粟丹副教授的文章逻辑需要进一步调整,“立法后评估——立法精细化——立法质量标准”的逻辑并不统一,立法评估和立法精细化是立法质量的控制手段或标准要求。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杨治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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