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业:发展新质生产力趋势下法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11:10 作者: 编辑:骆雪妮 审核: 来源:

发展新质生产力趋势下法治的完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王春业

>>11月27日,参观者在链博会先进制造链展区参观中国中车展台。 新华社记者 李贺/摄


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要求“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由此,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各领域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并作出规划,提出要“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法治要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法治内涵,在加强法治建设水平的基础上,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对法治提出新的要求

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一种更为先进、高质量的生产力,但仍具有传统生产力的基本特性,即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同样适用于新质生产力。生产力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尤其是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产生人类所需物质财富的能力,是社会现代化水平的指示器。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中,生产力是基础,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内容,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变化,生产关系也必然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后,上层建筑也必然随之变革。生产力的发展呈现动态的过程,经历着从低级到高级形态的发展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也随之发展,并成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根本尺度。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描述的那样,“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便与现行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发生了矛盾,后者必须也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革。而在上述辩证关系中,法治是归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当生产力发生革命性变革时,法治也要变革,否则,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一种质的变化,而非是量的增加,它改变了传统生产力的结构,更提升了传统生产力的质效。其重要特点体现在“新质”上,“新”包括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新领域、新动能、新市场和新需求,“质”包括新物质、新质态、新秩序、新品质,是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新型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新质生产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质生产力的出现,不仅是生产力本身的变革,是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飞跃式发展,而且还将引发一系列的变革,必然会引发新质生产关系、新质经济基础和新质上层建筑,必然会催生出新的生产关系并由此而引发新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此背景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也必然要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而进行变革,而且法治必须顺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出现新质的法治,只有这样,法治才能与新质生产力在同一新质的平台上进行对话,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法治必须进行完善才能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保障

生产关系不是简单的、消极的成为生产力的附庸,也并非被动地迎合生产力,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按照具有自身规律并相对独立地对生产力发挥能动的反作用;上层建筑也并非完全依附于经济基础,它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对经济基础独立地发挥其反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这些反作用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当生产关系、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经济基础发展时,就对后者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促成新的经济关系的建立,体现为对新经济关系的创造作用;维护新经济关系的生存和巩固,体现为对新经济关系的提供支撑;促进新经济关系的发展,成为新经济关系的助推力。二是当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滞后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发展时,则会成为后者发展的阻碍,对经济发展具有消极作用,是一种负面作用。是促进还是阻碍,最关键的是看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否具有先进的内容以及其内容是否适合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发展需要;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所发挥促进作用的大小,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本身的先进程度密切相关,越具有高水平的先进性,越具有引领和保障作用。因此,如果忽视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能动反作用,则可能导致新质生产力的目标难以实现;如果不设法提升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水平,新质生产力所需要的经济基础难以建立起来。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更是如此。如果顺应社会的法治,则可以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障,推进并加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法治水平越先进,对新质生产力的保障作用越大。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保障。关于法治对新质生产力的保障问题,首先就要求法治必须是高水平的,高水平的法治才能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也就是说,要达到对新质生产力发展起到保障作用,法治首先必须是新质的,具有新的、优质的内容,尤其是不能滞后于时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当下的法治总的来看是建立在传统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特别是以物理空间为背景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较少关注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数字空间的特点,较少体现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特别是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面对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问题,传统的法治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按照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现代化法治体系,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


新质生产力提升背景下法治的完善

要紧紧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来进行法治的变革与完善。新质生产力的构成要素包括高水平的劳动者、先进的劳动资料、拓展的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此,要围绕着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来完善相应的法治建设,不仅要体现生产力三要素的新变化,还要体现要素的组合变化,特别是要变革完善不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规范,突破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瓶颈,做好相关法律规范的废改立。在提升劳动者素质方面的法治完善。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有传统的劳动者,也催生出新型劳动者,特别是部分领域从事劳动的主体被算法决策执行系统所替代,例如,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决策系统可以模仿人的逻辑推理,自主分析问题,生成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最关键的劳动者还是人的因素。法治的变革与完善主要是对劳动者素质的提升,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教育与培养应当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里既涉及对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技术工人尤其是具有大国工匠水平的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也涉及突破尖端技术的科技领军人才的培养。相关法律应当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不同类型劳动者的培养,完善相应的法治。对应用型的劳动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职业教育、培养、培训方面的法律制度,将与新质生产力所需要的科技内容纳入教育培养之中,不断提升其新的素质,形成高素质的产业队伍,使其从传统的体力、智力劳动向更为复杂的知识创新转变;而对推动颠覆性技术的领军型科学家,则要按照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相关配套规范体系,尤其是要形成创新型人才促进、激励和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及时将党的人才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得国家人才的宏观政策转换成可操作性的规范和具体措施。在劳动工具方面的法治完善。生产力中的劳动资料要素,尤其是劳动工具,起到联系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桥梁作用,也是衡量各个时代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正如马克思所讲,“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是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早期社会,人们依靠的是简单的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单一、效率低下;后来出现了机器,特别是内燃机、发动机的出现,劳动工具呈现多样性;当计算机和信息化技术出现时,劳动工具迭代发展,生产力水平也由此得到快速提升;而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资料将发生巨大飞跃,通用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使得劳动工具发生质的变化,重塑了劳动工具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人工智能凭借其算力技术的革命性进步,不仅有速度快、效率高、非常精准等优势,而且具有自主学习的能力,具备了自主决策能力,特别是人机交互协同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单纯由人操作劳动工具的人机分离现象,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并将人类从繁重和危险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对人工智能的使用,目前缺乏对人工智能风险的有效规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技术风险、安全风险、道德伦理问题等,需要加强此方面的法治建设,以保证人工智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在拓展劳动对象方面法治的完善。传统生产力的劳动对象是自然资源和材料,体现了人与自然最直接的关系。而新质生产力的劳动对象不断拓展,不仅包括传统的物质对象,而且包括更为高级的资源形态,尤其是向大数据领域拓展,数据成为重要的劳动对象。数据蕴含着丰富的信息,通过数据的挖掘分析,可以获取更多的商机;而且,数据在使用中不仅不会减少,还可以不断增值,由此促进了数字经济不断发展。与传统经济不同的是,数据资源成为核心生产要素、数字基础设施作为关键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的进步成为关键动力、数字经济平台生态成为主流商业模式、数字产业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等。大数据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劳动对象,数字经济也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标志。在数据成为新质生产力劳动对象的趋势下,要完善数字法治,要加强数字领域的立法,使得法治内容不断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需要。一是要加强数据产权治理,要按照数据三权分置的方式完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立法,有效促进公共数据的流动和产生经济效益。二是要加强数据交易的各类平台建设,完善各类网络平台、电子商务等的专门立法,为数据交易和提升新质生产力提供助力,实现传统法治向数字法治过渡。三是要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化和数据安全方面法律体系构建,促进数据采集、处理、挖掘、使用等法律规范供给,并在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同时,实现对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新质生产力各要素的组合方面法治的完善。传统生产力体现为三要素较强的分离性,生产过程往往遵循着“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范式。与传统生产力不同的是,新质生产力更多体现在三要素间的新机制与新效能,是生产力各要素之间的组合引发新的根本性的变革,生产力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新的范式。在此中间,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科技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聚合效应和颠覆性技术的出现。为此,必须在科技创新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加强科技创新领域法律制度建设。一是要加强对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安全、伦理、道德等问题的法律规制,进行专门立法、重点立法,促进新兴科技领域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并有效防范各种可能的技术风险与挑战;二是尽快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加强科技创新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集成性和协同性,形成保护科研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系,避免滞后性与相互冲突问题等。此外,要加强科技创新的法律实施工作,完善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等。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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