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作 | 古小东等: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实践——以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合作为例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11:26 作者: 编辑: 审核: 来源:

摘要: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构建源于当前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固有缺陷、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以及全球南方的历史使命。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与现有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是并行与互补的关系。为构建更具韧性与包容性的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文章提出了“主体-规则-运行-评估”四维模型分析框架。一个有效的治理机制应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以普惠包容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规则制度,注重软硬法结合与利益协调,完善信息共享、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运行实施,并构建科学的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中国与太平洋岛国通过双轨治理、规则创新与务实合作,成功探索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的路径,验证了 “主体-规则-运行-评估”分析框架的适用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再全球化;全球治理;太平洋岛国

中图分类号:F741;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25)12-0082-1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3ZDA05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太平洋岛国战略研究中心委托课题(2025PIC001)。 (本文刊发于《国际经贸探索》2025年第12期。)

  古小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部副部长、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法学硕士(经济法学专业),理学博士(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向),博士后(欧洲法律研究方向),研究领域为经济法、涉外经济法、环境法、海洋法、国际治理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以及立法起草项目、政府部门委托项目50余项;出版《绿色可持续金融法律政策研究》(人民出版社)、《陆海统筹背景下海岸带管理立法研究》(科学出版社)等专著多部;在SCI、CSSCI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部分论文为ESI高被引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撰写的多篇决策咨询报告获省领导批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科研成果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目次

一、引言

二、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逻辑起点与分析框架

三、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四维模型内涵阐释

四、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的实践探索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引言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正经历深刻变革,传统全球化模式因韧性不足、包容性欠缺而面临严峻挑战,逆全球化思潮暗流涌动。再全球化(re-globalization)作为对传统全球化模式的系统性修正与升级,核心在于构建一个更具韧性、更加包容、更可持续的新型全球化范式。在此进程中,全球南方(Global South)力量的崛起成为重塑全球治理体系的关键变量,其代表着一种追求更加公平公正国际秩序的历史性力量。

在此背景下,全球南方国家如何通过深化经贸合作、构建自主的治理机制回应其共同的发展诉求并推动再全球化的健康发展,成为一个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的紧迫议题。现有研究虽然对全球经济治理进行了诸多探讨,但往往立足于西方中心视角或局限于对规则或关系等单一治理维度展开分析,缺乏一个能够系统整合治理全链条并能有效回应全球南方国家共同发展诉求的综合性分析框架。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构建的内在逻辑为何?其核心构成要素有哪些?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经贸合作治理机制?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论框架创新。本文构建了一个涵盖“主体-规则-运行-评估”的四维模型分析框架。该框架突破了传统研究或侧重规则或侧重关系的单一视角,将治理主体、规则、运行与评估视为一个动态循环的有机整体,具有系统性、动态性和普适性,为解构和设计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透镜和分析蓝图。二是关系定位创新。本文明确提出了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与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是并行与互补的建设性关系这一观点,有助于全球南方国家在参与和改革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过程中找到更具建设性与可行性的战略定位。三是案例选取的典型性。本文选取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实证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极具典型性。中国是经济规模最大的全球南方国家,而太平洋岛国则处于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中,具有“小岛国、大海洋、大外交”的鲜明特征。二者之间的经贸合作是经济规模悬殊国家间开展深度合作的典范,其经贸合作治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与面临的挑战为检验和丰富本文提出的理论框架提供了实证样本,也为探索更广泛的全球南方合作路径提供了深刻启示。本研究旨在为构建面向未来的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贡献理论智慧与中国方案,为推动形成更加包容、公平、可持续的全球经济治理新秩序提供学理支撑。

 

二、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逻辑起点与分析框架

构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并非一种偶然的政策选择或是地缘政治对抗工具,而是源于当前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固有缺陷、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以及全球南方的历史使命。

(一)当前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缺陷审视

近年来,全球自由市场经济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既有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在功能上已无法适应世界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陈伟光、刘彬,2019)。当前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以WTO为核心,辅以RCEP、CPTTP、USMCA等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演变、新技术革命兴起以及全球性挑战增多,这一机制的内在缺陷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治理主体的代表性缺失与有效性不足。金砖国家等新兴经济体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而二战后建立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反映的是当时全球力量的对比情况,发达国家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权力结构固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总量与贸易份额虽已大幅提升,但其在全球经济治理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仍然有限(郭周明等,2020)。非政府组织、跨国企业等非国家行为体对全球经贸的影响日益增强,但其在现有的正式治理框架中的参与渠道有限,角色和责任模糊。二是治理规则的滞后性与碎片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治理等新兴议题的全球统一治理规则尚未形成,各国规则呈现碎片化状态,并形成新的贸易壁垒。WTO决策机制的“协商一致”原则导致该决策机制效率低下,使得WTO改革举步维艰。三是治理运行的协调性不足,面临治理规则执行不力和治理监督乏力的双重挑战。当前的WTO规则对各国大规模的产业补贴约束乏力,其中,以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为代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陷入停摆,进一步削弱了治理规则的约束力,使得争端裁决难以执行,相应的制裁措施难以有效实施。现行的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以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劳工和环境标准等为由设置的非传统贸易壁垒监督乏力。四是治理评估的维度单一化、适应性低。传统的经贸合作治理效果评估过于侧重贸易额、投资流量等经济指标,而忽视了就业、收入分配等社会指标以及碳排放、生物多样性等环境指标,导致治理效果评估的维度覆盖存在疏漏,难以回应日益增长的普惠包容和绿色可持续发展诉求。此外,治理效果评估多为内部评估且流于形式,独立透明的外部评估相对缺失。治理效果反馈机制不健全,治理机制难以及时识别问题并进行自我修正和动态调整,导致适应性低。

概言之,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无法充分回应全球南方国家的发展诉求。要破解全球经济治理困境,无法完全依赖市场的自发调节或临时的政策安排,必须诉诸制度性的解决方案。构建全球南方自主的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本质上是一种机制创新与体系补充的战略路径,旨在建立一个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并行与互补,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以普惠包容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合作治理机制,进而探索符合全球南方国家实际的发展路径。

(二)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与全球南方的历史使命

经济贸易全球化在促进全球经济增长、推动全球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对部分国家的产业发展、劳动就业、资本流动、国家安全等形成了挑战,并催生了保护主义、民粹主义等逆全球化思潮。美国发起的贸易战、关税战、科技战导致全球经济贸易动荡,全球经济贸易体系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全球经济治理面临国际经贸规则制度滞后、争端解决机制失灵等治理赤字。就总体趋势而言,全球化不可阻挡,封闭、排外、割裂、收缩、霸权的逆全球化是违背历史规律的。需要正视当前全球化进程中的规则制度缺陷,以再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和规则,通过更深层次的合作和更合理的制度安排破解“治理的治理”,即“元治理”问题。

美国著名国际关系学家Kirshner(2024)指出,古典现实主义(Classical Realism)预示着美国将放弃主导全球治理的安排,其根源主要在于目标的转变而非相对能力的变化。这种转变主要源于美国国内的政治经济因素,特别是经济不平等加剧、寡头政治兴起以及由此引发的政治极化等问题。当一个主导性大国对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失去兴趣时,就不太可能推动并实施宏大的全球治理方案。由此,尽管未来数年美国仍会参与国际合作,但多属临时性、小规模且脆弱的合作。一方面,传统力量的退缩催生了新的变革动能;另一方面,全球南方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集合体,正日益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驱动与变革力量。经贸合作作为全球南方国家实现共同发展的最关键纽带,其治理机制已成为维系国际秩序平稳转型、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中国作为经济规模最大的全球南方国家,将在全球经济治理革新和机制优化中发挥重要的协调、推动、践行、维护和建设等作用(陈伟光、王一仟,2025)。

(三)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与现有机制的关系重构         

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构建的战略定位并非要推翻或替代以WTO为核心的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而是与之形成一种富有建设性的并行与互补关系,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更加公正、有效的方向演进。这种关系的重构旨在弥补现有机制的不足,纠正失衡,并通过“鲶鱼效应”激发其改革活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治理规则体系,实现功能互补。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在应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治理、绿色贸易等新兴议题方面存在规则滞后的问题,在发展融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领域功能薄弱。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可以作为规则创新的试验田和合作深化的推进器,精准聚焦这些治理空白。例如,在数字贸易领域,可先行探索更适合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和监管能力的规则;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可建立南南合作的绿色投融资标准。这些探索能够为陷入僵局的全球多边谈判提供新的思路和备选方案,起到补位作用。

二是提供发展导向的治理新范式,实现范式互补。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新自由主义思想影响,强调市场开放和规制融合。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则可以突出发展导向,更加强调合作的务实性和有效性,可以采用更具灵活性的软法(soft law)与硬法(hard law)相结合的路径,优先解决全球南方国家最紧迫的发展需求,而非一味追求“一刀切”的高标准规则。这种以结果为导向、更加灵活务实的合作范式,为陷入过度法律主义和程序主义的全球治理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形成有益的范式互补。

三是增强全球南方集体议价能力,实现战略互补。构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凝聚共识、整合力量。通过机制化合作,全球南方国家可以在经贸政策上加强协调,从而显著提升全球南方国家在全球治理谈判中的集体议价能力,推动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进行实质性改革,使其更加关注发展议题。因此,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在战略上并非要与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脱钩”或对抗,而是要通过强化自身能力,促使现有机制向更加公平、包容的方向演进,从而实现全球治理目标。

(四)“主体-规则-运行-评估”四维模型分析框架的构建

目前学界对全球经济治理进行了较多的探讨(陈伟光、王燕,2016;宋晓燕,2023;陈伟光、钟列炀,2022),也有部分文献就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展开了讨论(蓝庆新、武月,2024),但现有研究仍缺乏一个能够整合治理主体、规则、运行与评估等多个维度并能系统回应相关治理困境的综合性分析工具。在再全球化和全球南方崛起的背景下,为构建更具韧性与包容性的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本文结合对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要素考察与现状反思,并借鉴相关理论,提出了“主体-规则-运行-评估”四维模型分析框架。

1.理论渊源

本文分析框架的理论根基源于对协同治理、国际机制、整体性治理、绩效评价等理论谱系的吸收与融合。以协同治理理论确定“谁治理”(主体),以国际机制理论界定“如何治理”(规则),以整体性治理理论解决“实施保障”(运行),以绩效评价理论检验“治理效果”(评估),从而形成了一个逻辑自洽、覆盖治理全链条的分析框架。

一是协同治理理论的“多元网络”视角。协同治理理论超越了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强调治理是政府、国际组织、市场主体、公民社会等多元行为体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这为本文的分析框架引入多元治理主体的视角提供了核心支撑,强调了从“管理”到“治理”、从“单一”到“网络”的范式转变。Williamson(1996)对市场、混合制和层级制等治理模式的比较制度分析为在不同合作情境下如何选择适用或混合适用的具体治理模式提供了更丰富的决策依据。

二是国际机制理论的“规则核心”视角。国际机制理论认为,国际机制是一系列围绕行为体预期汇聚而成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Krasner,1982;Keohane&Nye,1989)。这为本文的分析框架奠定了以规则制度为核心的分析基础,强调了机制在降低交易成本、提供稳定预期、促进合作等方面的关键作用。然而,传统机制理论常带有“国家中心主义”色彩,对非国家行为体及规则的实际运行效能关注不足。

三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包容整合”视角。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可能导致“碎片化治理”现象。为此,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强调要整合政策、管制、服务提供以及监督等方面的碎片化问题,从而更有效地满足公众需求(Perri et al.,2002)。信任、信息系统、责任感是整体性治理中较为关键的功能性因素。其中,信息系统要素强调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整体性治理,责任感要素则强调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性(竺乾威,2008)。整体性治理理念下的共建共享信息、联合防控风险、高效解决争议有助于降低经贸摩擦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为本文构建以信息共享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为核心的运行保障机制提供了分析基础。然而,整体性治理理论对治理效果评估和反馈的关注较少。

四是绩效评价理论的“结果导向”视角。绩效评价理论将管理学的“投入-过程-产出-结果”逻辑引入公共领域,强调对政策或项目的结果进行系统性测度、评估与反馈,以实现持续改进。这为本文构建效果评估与反馈维度提供了方法论基础,推动分析视角从对规则文本的静态分析转向对治理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动态效能的评估,聚焦治理机制的实际成效和预设目标的落实情况,并通过评估反馈形成学习与优化闭环,确保治理机制的适应性与韧性。

 2.基本框架

本文在参考借鉴相关理论和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基于“主体-规则-运行-评估”视角的四维模型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治理目标,以经贸合作为治理客体,将治理主体、治理规则、治理运行与治理评估相结合,形成一个以普惠包容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治理机制优化路径(见图1)。四个维度共同构成一个动态循环的治理系统:多元主体(谁治理)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则制度(如何治理),以有效的实施机制(如何运行)作为保障,并通过科学的评估反馈(效果如何)来检验治理效果并引导规则的优化与主体的行为调整。该分析框架旨在为解构既有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识别其内在局限并构建一个面向未来的优化路径提供一个系统性的评估基准和理论透镜。

1 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四维模型分析框架 

3.框架价值

本文的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为系统性识别治理缺陷提供了诊断工具。面对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困境,本文的分析框架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诊断清单”,可以系统地审视现有机制在主体上是否代表不足、在规则上是否滞后不公、在运行上是否低效失灵、在评估上是否缺失片面,从而精准定位问题的根源,而非停留于表面现象的描述。其次,为系统指导机制构建提供了设计蓝图。本文的分析框架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设计蓝图”。它清晰地勾勒出新机制应具备的四大支柱及其核心内涵,确保机制构建工作不会偏废其一。决策者可以依据此框架系统地思考:各主体应以何种方式参与经贸合作治理?应制定怎样的核心规则与程序?需建立哪些具体的运行保障机制?又应如何设置评估反馈流程?最后,为促进跨学科对话与实践融合提供了整合平台。本文的分析框架将国际政治经济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等不同学科整合至同一个分析架构中,为跨学科研究提供了对话平台。同时,它还将实践经验纳入统一的思考框架,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三、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四维模型内涵阐释

(一)多元协同共治

世界多极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深刻重塑了全球经济格局,这对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的主体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呈现碎片化与网络化特征,行为主体日趋多元。纯粹的由国家主导的科层制与完全的市场化治理均难以应对全球南方经贸合作中出现的复杂性问题,亟需构建一种混合治理结构。多中心、网络化的治理结构旨在通过主体间的互动与互补克服单一治理模式的局限,增强系统的韧性与适应性。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构建应革除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大国垄断”和“国家中心”等弊端,实现向平等、广泛、多元协同共治的转变。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主体不仅应包括主权国家,还应包括国际组织、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等非国家行为体。

 一是主权国家主导。在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中,主权国家发挥着规则制定、资源配置、风险防控、政治保障等核心作用。主权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并非绝对的相互排斥,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宜因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不充分性而否认其在治理主体中的主导地位(丁煌,2025)。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应确立全球南方国家广泛参与、平等代表的核心原则,坚持“一国一票”和“协商一致”,确保所有的参与国在最高决策机构中拥有平等投票权。可借鉴欧盟、非盟等区域性组织的运行机制,设立轮值主席国制度,由不同区域的国家轮流担任,确保决策公平性与地域代表性。设立“加权与协商一致”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程序性事务实行“一国一票”的简单多数决。对重大实质性议题在坚持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引入基于经济规模、人口、贡献度等因素的“建议性加权”,最终决策需充分体现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关切,避免被少数大国绑架。

二是国际组织协调。多边与双边、政府间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经贸合作中的重要功能单位。国际组织是全球治理庞大网状架构的塑造者,同时也深受其影响(Kim,2020)。作为不同行为体利益凝聚和共识达成的产物,国际组织以提供制度性平台与专业化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协调不同行为体的目标与利益、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解决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催化和服务作用。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作为重要的知识生产和政策倡导平台,可为全球南方国家提供权威的研究、数据和分析;非盟、东盟等区域性组织可作为重要支点,负责整合其所在地区利益,并协助规则在该地区的落实。

三是市场主体驱动。包括跨国企业、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个人在内的市场主体是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的直接参与者、主力军和利益攸关方,在市场开发、项目运营、风险管控的过程中驱动治理规则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跨国企业,其作为最早接触他国歧视性待遇、贸易与投资壁垒、合规要求的行为体,对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的制度安排、运行保障等问题有着更加直观的认识,能针对数字贸易、人工智能治理等新问题提出新诉求,精准识别治理规则制度的核心问题,并能预见新的治理规则制度可能产生的商业影响,对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李贞霏,2022),是经贸合作治理的核心驱动力量。

四是社会主体参与。智库、高校、研究机构、专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社会主体是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建言献策、学术研究、科技合作、技术援助、人员培训、民意沟通、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治理合作有助于增进全球南方国家的理念共识与文化认同,从而夯实经贸合作的社会基础。可由全球南方国家的顶尖智库、高校和研究机构共同组建全球南方智库联盟,打造全球南方专家网络,开展基于全球南方视角的理论研究、政策分析、数据支持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发挥专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社会主体的沟通服务、独立监督等作用。

由于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竞争或合作关系(薛澜、俞晗之,2015),上述关于多元治理主体的角色与作用只是就通常意义而言,在具体的事项议题上多元治理主体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涉及主权让渡的事项议题,主权国家仍占据主导地位。在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低政治领域的全球性问题上,则应重视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机构中扮演着倡导者、专家、代表、监管者、监督者和执行者等重要角色,其对全球治理的实质性贡献能有效提升全球治理机构的社会合法性(Ecker-Ehrhardt et al.,2025)。

(二)规则制度制定 

规则制度是治理机制的核心,决定了合作治理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规则制度制定应以普惠包容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导向,构建务实高效的对话协商机制,议题开放,制定程序民主透明,将硬法与软法、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结合,并重点解决利益协调与激励约束问题。

在规则制度的制定原则上,应以普惠包容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导向,确保全球南方国家在经贸合作中公平享有发展利益与合作机会,推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各国在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历史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明确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允许其在市场准入、规则执行、过渡期安排等方面享有更灵活、更优惠的待遇,为其提供规则履行的配套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支持。此外,制定促进全球南方国家间产业链整合、技术转让、知识共享及联合研发的规则,并设立共同基金支持技术研发合作。由于绿色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可在绿色产业、绿色基础设施、绿色贸易、绿色技术、绿色投资、绿色金融等领域制定规则并开展合作,拓宽绿色经贸合作范围,扩大绿色公共产品供给,共享绿色发展成果(古小东,2022)。

在规则制度的制定程序上,应构建务实高效的对话协商机制,确保规则的制定过程开放、民主、透明。经济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远少于普遍认知,国际合作的范围应仅限于真正的“以邻为壑”政策而非其他的跨境溢出效应(Rodrik,2024)。基于此,应在元制度框架下组织相关议题的对话协商,构建稳定且普惠的全球经济治理秩序。元制度是一种围绕相关议题构建对话的工具,其假定各国达成了最低限度的初步共识。在此框架下组织议题对话时,各国无需在利益和价值观上高度趋同,仅需达成最低限度的初步共识即可管控经济冲突并促进国际合作(Rodrik,2024;Rodrik&Walt,2024)。在议题设置方面,不仅应关注贸易与环境、投资、补贴等传统议题,还应关注数字贸易、人工智能治理等新兴议题。各国无论大小强弱,都应有机会实质性参与全球治理进程并表达诉求。通过定期开展对话协商,就各方在合作中的重大利益关切和观点分歧进行磋商,可增强互信、管控分歧和深化合作,提高合作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杨洁勉,2018)。

在规则制度的形式方面,应将硬法与软法、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结合。硬法是授权权威机关解释和执行、明确规定义务(明确性可以通过司法裁决或具体立法实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Abbott&Snidal,2000),包括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内法等硬约束规范。受制于创制成本高昂、灵活性不足、国际合作阵营化等因素,硬法在应对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关系上较为乏力(刘晓红,2022)。软法是指具有一定的引导规范功能或对相关主体进行内部约束,但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宣言、准则、合作框架、谅解备忘录等形式。软法的供给成本相对较低,且灵活性较高,可以通过灵活的议题设置推进新兴社会关系的治理,在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能与硬法形成互补,协同发挥作用。这种协同治理的逻辑同样适用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全球治理中的正式规则主要是指国际条约等成文规则,通常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条约规则的形成陷入停滞。非正式规则在保障全球治理规则制度制定的可预测性、稳定性和中立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能与正式规则协同发挥作用。非正式性是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事实,大量不成文规则、非正式程序、非正式会议、非常规做法以及临时机构共同构成了国际体系的运作机制(Pauwelyn,2014;Tieku,2019)。

在规则制度的内容方面,应重点解决利益协调与激励约束问题。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合作持续推进的关键。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资源禀赋,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表达、利益调节、利益分配等协调机制,使合作成果更均衡地惠及各方,能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双方合作的稳定。稳定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的持续性。激励机制主要通过正向的利益引导和共享,激发合作各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约束机制则通过设定规则后果、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方式对行为进行规范化引导,防范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激励机制可以分为正激励与反激励、外在激励与内在激励。其中,反激励中的惩罚、惩戒等手段本质上属于约束机制的一部分。Boulding(1963)提出,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需要三种促进机制予以保障,分别为强调酬赏的交换关系、强调惩罚的威胁体系以及强调利益和谐观念认同的观念一体化。强调酬赏的交换关系属于外在的正激励;强调惩罚的威胁体系属于外在的反激励;强调利益和谐观念认同的观念一体化属于内在的正激励,其以共同价值观为基础,对合作动机与合作预期的影响更持久。经贸合作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应以正激励为主,辅以一定的反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运行实施保障

再完善的规则也需通过有效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其设计目标。本文的分析框架强调三大保障机制:数字化智慧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全面精准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的支撑、整合、服务和传播。透明度对增强国际机制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机制透明度的形成取决于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国际机制可寻求“效果导向型”信息以评估行为体是否集体实现目标,或采用“合规导向型”信息来核查特定行为体是否履行承诺。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企业等相关主体提供此类信息的动机与能力取决于国际机制的信息体系是围绕自身报告、第三方报告还是问题报告进行构建(Mitchell,1998)。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实现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可降低单个国家获取信息的成本,消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结局,从而显著提高合作治理的精确性、效率和稳定性。

 风险防控机制主要包括对风险的评估、预防、应对和控制等,其目的在于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合作的全过程,推动风险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一个设计良好的风险防控机制可通过标准化的合规审查、透明的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规则模糊导致的经济贸易摩擦。风险防控机制的价值不仅在于其约束功能,还在于其赋能效用。通过建立全球南方经贸合作信息与风险评估中心,组织专家、UNCTAD等国际组织代表开展全球南方经贸合作风险评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对全球南方经贸合作的风险开展动态监测和预警,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为全球南方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风险管理能力培训和技术援助,可以提升全球南方经贸合作风险治理水平和经贸合作执行能力,从根本上增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的内生动力和抗风险能力。 争议解决机制是合作信任的基石,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推动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实现合作持续稳定的重要保障。

争议解决机制必须恪守中立性、透明性、当事方参与性、裁决可预见性等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从而赢得全球南方国家的信任并促使相关国家自愿遵守。全球南方国家存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等多种法律体系,应尊重其法律传统的多样性,吸纳不同法系的优点,形成具有全球南方特色的规则和程序。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包括磋商、调解和仲裁,与诉讼方式相比,ADR更加注重商业关系的长期维护,灵活性高,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应鼓励通过ADR解决分歧,营造合作而非对抗的氛围。 (四)效果评估反馈

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并非静态设置,而是一个动态调适系统。引入绩效评价理论、建立基于科学指标的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至关重要。为保障全球南方经贸合作的可持续性,应建立起一套能够持续学习、自我优化的治理机制。通过构建科学公正的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适时对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的成效进行评估和反馈,并据此进行调整和优化,可进一步推动全球南方经贸合作的深化。

关于国际治理的成效,有学者提出运用有效性、合法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刘宏松,2014),亦有学者建议构建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以及环境指标评估国际条约这一治理机制的影响(车丕照,2011)。近几十年来,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私营企业乃至国家机构,都开始定期整理并发布各国治理绩效的相关数据,全球绩效指标(GPIs)对全球治理的影响力正日益增强(Kelley & Simmons,2019)。由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和全球治理的重要目标,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应成为全球治理效果评估的核心维度。基于此,应立足于可持续发展视角,构建“经济-社会-环境”三位一体的综合评估机制。经济指标主要评估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对贸易、投资、产业技术发展、GDP等方面的影响,关注结构性变化,例如贸易规模、结构、成本以及投资流量、存量的变化。社会指标主要评估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聚焦包容性发展与能力建设,关注就业、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生活水平的变化,交通设施、能源设施等民生基础设施的改善,争议争端的发生率与解决率以及社会认同度等。环境指标主要评估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坚守可持续发展底线,关注绿色增长贡献、资源消耗情况、环境污染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平、气候韧性发展情况等。对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的成效进行评估并定期发布评估报告是对这一跨国公共产品供给效能的审计,旨在识别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据此进行调整优化,从而提升治理机制的成效与公信力。

效果评估本身不是目的,将评估结果转化为切实的行动并进行调整与改进才是机制的生命力所在。为此,应构建一个良好的适应性调整机制,以快速识别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症结,并调动资源进行调整优化,从而增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韧性。适应性治理是国际机构决策者在面对广泛而普遍的不确定性时所采取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其通过以下路径接纳并应对不确定性:强化学习、避免不可逆干预与影响、鼓励持续监测结果、推动政策制定过程的广泛参与、提高透明度以及不断反思政策选择所依据知识的局限性(Cooney & Lang,2007)。基于此,应建立涵盖全球南方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企业、智库、公民等多元化主体的效果评估反馈渠道,系统收集意见建议,以此作为适应性治理的重要依据,持续调整优化,并推广最佳实践案例。

四、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的实践探索

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是全球南方内部规模差异显著的国家间开展深度合作的典型范例。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的实践生动体现了南南合作的基本原则,并为构建更具韧性与包容性的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启示。

(一)南南合作框架下的中国-太平洋岛国关系演进

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关系源远流长,但二者之间现代意义上的经贸合作治理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关系演进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奠基与初步发展期(1971~2012年)。自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中国在太平洋岛国地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双方关系实现跨越式发展。1975年中国与斐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此后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库克群岛、纽埃、瓦努阿图等国实现了双边外交关系正常化。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确立了基于援助的合作框架。改革开放后,双方之间的经贸合作以经济援助为核心,通过基础设施援建等方式实现了阶段性深化。2006年4月,首届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在斐济楠迪举行,标志着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进入机制化新阶段。此次论坛签署了近30项政府间协议,建立了部长级对话机制,中国时任总理温家宝系统提出了支持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的六项关键举措,双边关系从单向援助升级为“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全面伙伴关系。

第二个阶段为战略升级与深化期(2013~2021年)。随着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在发展理念层面达成深度价值共鸣,共同践行“共同发展、不附加政治条件”的合作模式,与西方“援助换资源”的传统逻辑形成鲜明对比,构建了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合作体系,加强了合作机制的顶层设计。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4年和2018年两次与建交太平洋岛国领导人举行会晤,开启了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关系发展的历史新篇章,双方关系进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关系实现战略升级,合作领域大幅拓宽,治理机制更趋多元。

第三个阶段为命运共同体构建新阶段(2022年至今)。2022年,中国提出“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同太平洋岛国命运共同体”的愿景,并发布《中国关于同太平洋岛国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立场文件》。合作目标从侧重经济互补升华为涵盖安全、发展、气候、人文等多维度的命运共同体构建,治理机制进入深度强化与系统化新阶段。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演进历程清晰地展现了南南合作从“感情驱动”到“利益驱动”,再到“价值与命运共同体驱动”的深化路径。

(二)治理机制的四维实践剖析

第一,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已形成“双轨并行、多元治理”的治理主体协同架构。在主权国家主导的双边轨道方面,中国与各建交岛国通过元首互访、外交部磋商、经贸联委会等双边机制进行战略沟通与具体项目协调,确保了合作的政治动力和决策效率。在多边论坛的平台化协调方面,“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与“中国-太平洋岛国外长会”作为核心多边机制,不仅是政策宣示和共识凝聚的平台,更通过定期会晤机制增强了集体行动能力。论坛框架下设立的渔业、减灾等多个专业合作分论坛促进了特定领域的深度协作。在地方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参与方面,中国广东省、福建省等地方政府利用其地缘和经济优势,积极与太平洋岛国开展对口合作。同时,中国企业和高校智库也逐渐成为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推动了合作的务实落地与知识生产。

第二,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推进了以发展需求为导向的硬法、软法与项目相结合的规则创新。面对太平洋岛国发展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展现出高度的规则灵活性,形成了“软法先行、硬法托底、项目承载”的规则创新模式。软法具有灵活性,可以发挥先行作用。中国与多个太平洋岛国通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合作规划、行动纲领等软法文件,快速响应岛国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关切,为合作提供了初步的框架和预期。硬法具有强约束性,可以发挥重要的基石功能。在投资保护、民航、贸易等传统领域,通过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边投资协定、贸易协定、航空运输协定等硬法,为长期、大规模的投资贸易活动提供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项目具有承载性,能够体现“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和落实差异化安排。在基础设施援建中,援建项目充分考虑了太平洋岛国的气候适应性和后续维护能力;在农业技术合作中,通过推广适应太平洋岛国环境的菌草技术,体现了对岛国特殊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尊重。

第三,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形成了以发展援助与经贸合作为重点、信息共享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运行保障机制。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将发展援助与市场化经贸活动有机结合,构建了多层次运行保障机制。在发展援助方面,通过设立“中国-太平洋岛国论坛合作基金”以及援建道路、港口、学校、医院等民生项目,中国帮助太平洋岛国弥补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短板,为更深层次的经贸合作创造了必要条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中心等机制则增强了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应对自然灾害和外部冲击的韧性。在经贸合作方面,鼓励中国企业赴太平洋岛国进行投资,开展渔业、矿业、旅游业等领域的商业合作。这种“授人以渔”的模式旨在增强太平洋岛国的内生发展能力,避免其陷入单纯的援助依赖。在信息共享方面,虽然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信息平台,但中国与太平洋岛国通过合作论坛、使领馆、企业商会等渠道进行了大量的信息沟通。在风险防控方面,通过对援建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体现了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系统性风险的初步管理。

第四,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成效的评估反馈机制已初步形成,并呈现出明确的可持续发展导向。一方面是“成果清单”式的效果评估。中国外交部以及广东省、山东省、福建省发布的与太平洋岛国在贸易投资、安全、农渔业、经济技术等领域的合作成果清单通过贸易额、援建公路里程、培训技术人员数量等具体项目数据来展示合作成效。这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估尝试,旨在增强合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另一方面是可持续发展导向的内置。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项目越来越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推广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都表明评估的内在标准已超越单纯的经济指标,向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评估标准演进。

(三)实践成效与局限以及对理论框架的启示

目前,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在多元协同共治、规则制度设计、运行实施保障及效果评估反馈方面仍存在优化空间。首先,多元协同共治机制初具雏形,但非国家行为体参与不足。当前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以国家行为体为主导,通过双边协定(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平台(如“中国-太平洋岛国外长会”“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构建了基本合作框架。广东省和福建省等地方政府在项目对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太平洋岛国论坛等国际组织以及跨国企业亦参与部分领域的合作。然而,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程度有限,跨国企业因国际事务成本高、政府支持不足而缺乏持续动力,而国际组织的协调潜力亦未充分释放。因此,需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支持及制度化渠道提升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度。其次,规则设计注重实效,但需强化对话协商机制与激励机制。中国与太平洋岛国通过合作备忘录、技术援助协议与法律协定等软硬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利益协调与激励约束机制。外在激励涵盖了关税减免、投资便利化等政策支持,合作基金、专项贷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成立减贫中心、提供菌草技术援助等减贫合作举措;内在激励主要依托教育文化合作增进认同。然而,对话协商机制缺乏固定周期,削弱了合作的可预期性;激励机制偏重短期项目,需通过常态化磋商与价值观融合提升长效性。再者,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但数字治理与风险防控存在短板。通过约定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成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气候变化合作中心等方式,初步构建了争议解决和风险防控机制。然而,数字化治理滞后、缺乏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导致数据对接效率低、合作成本攀升;风险防控仅覆盖自然与卫生灾害等方面,对政治、经济及非传统安全风险的评估、管理与沟通机制尚未系统化。因此,需加快建设数字平台,并建立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最后,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成效显著,但评估反馈机制尚不健全。贸易规模增长、技术转移、基础设施改善、民生福祉提升、可再生能源项目减排等数据和案例表明,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领域的合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中国-太平洋岛国合作事实清单》等文件初步体现了治理效果评估意识。然而,评估机制仍以经济指标为主,缺乏“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指标;评估过程由政府主导,非国家行为体参与不足,削弱了科学性与公信力。因此,需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估反馈机制,以动态优化治理机制。

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实践为构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启示。首先,验证了“主体-规则-运行-评估”分析框架的适用性。该案例表明,一个成功的南南合作治理机制必须系统性考虑多元主体的协同、规则形式的灵活互补、运行保障的务实有效以及评估反馈的动态优化。其次,深化了对发展导向和灵活性核心原则的理解。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治理实践表明,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不能简单套用北方主导的“高标准”规则,而必须坚持以发展需求为根本导向,采取更加灵活、渐进、包容的规则体系和实施路径。最后,突出了韧性建设和能力转移的关键地位。未来的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必须将提升合作各方应对内外部风险的经济韧性、气候韧性与治理韧性以及促进实质性的技术、知识与能力转移作为核心目标,从而确保合作的可持续性与包容性。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全球化-再全球化-全球南方-全球南方经贸合作-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逻辑背景,结合相关理论,提出了“主体-规则-运行-评估”四维模型分析框架。研究认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构建源于当前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固有缺陷、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以及全球南方的历史使命。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与现有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并不是推翻或替代的关系,而是并行与互补的关系。一个有效的治理机制是由“主体-规则-运行-评估”四维模型构成的动态系统,应为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以普惠包容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规则制度,注重软硬法结合与利益协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运行实施,并构建科学的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进而深化全球南方经贸合作。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是全球南方内部规模差异显著的国家间开展深度合作的典型范例,验证了本文分析框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南南合作特点的治理路径,印证了全球南方合作模式的强大生命力。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中国如何在全球南方中发挥更重要的建设性作用提供了以下政策启示。一是引领机制创新,构建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中国可积极倡导并推动构建更具代表性的全球南方对话与合作平台,或将现有机制(如金砖合作机制)做大做强,将其打造成为专注于发展议题的全球南方合作主渠道,围绕“发展韧性”系统设计合作议程,将气候变化应对、公共卫生、粮食安全、供应链韧性等非传统安全议题纳入核心合作框架。打造全球南方数字合作平台,利用数字技术打破信息壁垒,显著降低南南合作的交易成本。二是推动规则创新,探索灵活务实的治理模式。在规则层面,中国可率先探索制定更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技术标准体系,如“绿色丝绸之路”标准,以掌握绿色、数字等新兴领域的话语权。大力推广“软法先行”的实践,在数字经济、蓝色经济等新领域优先采用谅解备忘录、共同宣言等灵活形式启动合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规则。主动商签和升级双边投资协定,将中国在发展援助中积累的经验转化为更能保障双方权益的平衡规则。三是深化务实合作,确保合作成果普惠共享。在实践层面,应将技术援助和人才培养置于优先位置,大规模扩大奖学金和职业技术培训规模,实现从“输血式”援助向“造血式”能力建设的转型。鼓励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与当地中小企业建立产业链联系,推动其本土工业化,带动就业增长。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主动、透明地宣介南南合作成果,用事实回击不实指责,塑造公正的国际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请参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