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法治评估报告
一、评估过程
A. 立法程序
A01 是否有规章制定工作计划(2分)
制定了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得2分;没有制定的,得0分。
A02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是否载明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2分)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载明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得2分;缺少其中1个的,得1分;没有载明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的,得0分。
A03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4分)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比例70%以上的,得4分;在70%-50%之间的,得3分; 50%-30%之间的,得2分;执行比例在30%-10%以下的,得1分; 10%以下的,或者没有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得0分。
A04 法制机构对规章起草的主导作用(3分)
通过的规章中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起草或者其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的立法案占过去一年立法总数的20%以上的,得3分;20%-10%的,得2分;10%以下的,得0分。
A05 规章起草过程中的社会参与情况(3分)
规章制定中每年度至少举行过2次以上听证会,或制定的规章60%以上举行过论证会、座谈会等的,得3分;举行一次听证会,或制定的规章举行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在60%-40%的,得2分;没有举行过听证会,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的比例在40%-20%的,得1分;没有举行过听证会,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的比例在20%以下的,得0分。
A06 是否将送审稿或者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3分)
通过的规章80%以上送审稿或者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得3分; 80%-60%的,得2分;60%-40%的,得1分;40%以下的,得0分。
A07 是否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2分)
起草部门至少就1个以上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过实地调研的,得2分;没有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过实地调研的,得0分。
A08 规章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2分)
所有的规章均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的,得2分;有1个没有经过的,得0分。
A09 规章是否依法报请备案(2分)
所有规章依法向法定机关报请备案的,得2分;有1个没有报备的,得1分;有2个及以上的,得0分。
A10 是否对规章的解释请求及时作出合理解释(1分)
下列情况得1分: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出规章解释请求后,制定机关及时作出解释的;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没有提出规章解释请求。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出规章解释请求后,制定机关没有及时作出解释的,得0分。
B.立法结果
B01 是否根据社会需要制定一定数量的规章(4分)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等两级5个人民政府,通过(含制定、修改、废止)3部以上地方政府规章的(包括制定和修改),得4分;通过2部的,得2分;通过1部的, 得1分;没有通过的,得0分。其他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1部以上地方政府规章的,得4分;面向社会公布了规章草案的,得3分;没有通过地方政府规章,也没有面向社会公布规章草案的,得0分。
C.立法内容
C01 规章内容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法律原则(2分)
所有规章内容均没有与法治精神、法律原则以及中央和省委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得2分;规章内容有1条抵触的,得1分;有2条以上的,得0分。
C02 规章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14分)
所有规章内容均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得14分;规章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每1条扣2分,依此类推,扣完为止。
C03 规章内部是否协调(3分)
所有规章内容内部均不存在不协调的,得3分;规章内容有1处不协调的,得2分;有2处的,得1分;有3处及以上的,得0分。
C04 与本级政府制定的其他规章是否协调(3分)
所有规章内容与本级政府其他规章不存在不协调的,得3分;有1个规章条款与其他规章存在不协调的,得2分;有2个的,得1分;有3个的,得0分。
C05 与国家部委规章是否协调(3分)
所有规章内容与国家部委规章不存在不协调的,得3分;有1个规章条款与部委规章存在不协调的,得2分;有2个的,得1分;有3个的,得0分。
C06 规章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3分)
所有规章内容,除规定法律原则外,均具有可操作性的,得3分;有 1个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得2分;有2个的,得1分;有3个及以上的,得0分。
C07 是否存在不必要的重复上位法的规定(3分)
所有规章内容均没有不必要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得3分;规章内容重复上位法规定的,每2条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C08 规章的名称是否科学(1分)
所有规章名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的,得1分;有1个及以上规章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的,得0分。
C09 规章的体系结构是否合理(4分)
所有规章体系结构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的,得4分;有1处体系结构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得2分;有2处及以上的,得0分。
C10 规章的逻辑结构是否合理(4分)
所有规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得4分;有1条不具备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的,得3分;有2条,得2分;有3条,得1分;有4条及以上的。得0分。
C11 规章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要求,清晰准确(1分)
所有规章的语言文字均符合规范要求的,得1分;有1部及以上规章语言文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得0分。
D. 立法公开
D01 规章制定计划是否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2分)
政府在其官网向社会公布了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并征求意见,得2分;公布了规章制定计划但没有征集意见的,得1分;没有公布规章制定计划的,得0分。
D02 规章制定计划在项目变化时是否及时向民众公开说明(2分)
规章制定计划没有调整,或者规章制定计划调整并及时向公众公开说明的,得2分;规章制定计划调整但没有及时向公众公开说明的,得0分。
D03 规章草案是否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3分)
所有规章草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得3分;有1部规章草案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得2分;有2部及以上的,得0分。
D04 规章草案公开是否附立法说明(5分)
所有规章草案均公开附立法说明的,得5分;有1部规章草案没有公开立法说明的,得3分;有2部的,得1分;有2部以上的,得0分。
D05 规章文本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布(2分)
所有规章文本均向社会公开的,得2分;有1部及以上没有公开规章文本的,得0分。
D06 是否在官方网站建立相应的地方立法数据库(2分)
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官网上建立地方立法数据库或提供链接的,得2分;没有建立地方立法数据库或提供链接的,得0分。
D07 地方立法数据库收录的地方立法文本是否齐全(2分)
建立的地方立法数据库或提供的链接所收录的规章齐全的,得2分;每少1件,扣1分。
D08 地方立法工作总结是否向社会公布(3分)
在地方政府官网上公布了地方立法工作总结的,或在公布的地方政府工作报告或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中有地方立法工作总结的,得3分;没有地方立法总结的,得0分。
D09 规章制定过程中立法资料是否主动向社会公开(4分)
所有规章制定过程中听证会、论证会记录、公众参与情况资料等立法资料均向社会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得4分;有1件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未予公开,得2分;依此类推。
E. 立法优化
E01 是否建立起规章制定后评估制度(2分)
建立规章制定后评估制度的,得2分;没有建立的,得0分。
E02 规章制定后评估制度是否得到实施(1分)
规章制定后评估制度基本得到实施的,得1分。对于2015年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要建立起规章制定后评估制度的,得1分。
E03 是否建立规章清理制度(2分)
建立规章清理制度的,得2分;没有建立的,得0分。
E04 规章清理制度是否得到实施(1分)
规章清理制度得到较好实施的,得1分。对于2015年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要建立起规章清理制度的,得1分。
二、成绩与问题
三、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