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2015年度
立法法治评估报告
一、评估过程
A 立法程序
A01 是否制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2分)
制定本级人大及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或其制定的议事规则中包含立法程序规则的,得2分;没有制定的,得0分;只制定本级人大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的,或只制定了本级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的,得1分。本级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已经形成草案的,视为已有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
A02 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是否合法(1分)
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中没有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得1分;存在违反上位法的,得0分。
A03 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是否得到贯彻执行(1分)
立法程序规则(或议事规则)基本得到贯彻执行的,得1分;没有得到执行的,得0分。
A04 是否制定了立法计划(2分)
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得2分;没有制定的,得0分。
A05 地方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4分)
立法计划执行率在80%以上的,得4分;执行率在80%-50%的得3分;执行率在50%-30%的得2分;执行率在30%以下的,得0分。
A06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起草(含修改、废止,下同)中是否发挥主导作用(2分)
地方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或委托起草的法规草案比例达到30%以上的,得2分;达到30%-20%的,得1分;低于20%的,得0分。
A07 立法起草(含修改、废止,下同)过程中社会参与的情况(2分)
地方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立法起草过程中举行过1次以上听证会的,或者法规起草中有50%以上举行过论证会、座谈会的,得2分。在法规起草中有50%至25%举行过论证会、座谈会的,得1分;或者举行论证会、座谈会次数不足法规起草25%的,得0分。
A08 公众是否能够通过网络对立法起草(含修改、废止,下同)提出意见建议(2分)
公众能够通过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官方网站能够对立法起草直接提出意见建议的,得2分;不能通过地方人大官网能够对立法起草直接提出意见建议的,得0分。
A09已经通过的法规在审议前,是否发送给人大代表征求意见(2分)
在法规审议5个工作日前向人大代表发送并征求意见的,得2分;在审议前1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向人大代表发送并征求意见的,得1分;没有发送给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的,得0分。
A10 已经通过的法规在审议时,是否听取提案人的说明(2分)
对于已经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过程中,有提案人的,提案人到会作立法起草情况说明的,得2分;其他,得0分。对于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提案人有到会作说明的,不论法规草案是否通过,视为已通过。
A11 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是否遵循三审制(不含法规废止案)(3分)
地方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超过总数的50%以上的,得3分;通过的法规草案50%-25%是经过三次审议的,或者年度只制定了一件法规且未经三次审议的,得2分;通过的法规草案不足25%是经过三次审议的,或者年度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得0分。如果经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通过的修改、废止的法规,视为三审通过。
A12 是否至少有一件法规草案在表决前进行了评估(2分)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法规草案在表决前至少有一件经过评估的,得2分;否则,得0分。
A13 法规是否依法报请批准或备案?(2分)
法规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批准的,得2分;没有依照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批准的,得0分。设区的市或自治县人大2015年度并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本项得2分。
A14 法规批准情况(2分)
全部法规获得批准的,得2分;有一件或以上未获批准的,得0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批准的时间为四个月。因此,考核时间从前一年9月至考核年度的9月。
A15 有权机关提出法规解释请求后,是否及时作出解释(1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1分:(1)有权机关提出法规解释请求后,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及时作出解释;(2)有权机关提出法规解释请求后,未作出立法解释,但有合理理由的,视为已作出解释;(3)有权机关没有提出法规解释请求的。其他,得0分。
B 立法结果
B01 是否根据社会需要通过(含制定、修改和废止)一定数量的相应法规(4分)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总数(含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同)在3件以上的,得4分;1-2件的,得2分;没有通过的,得0分。乳源、连山、连南三个民族区域自治县,以及新获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总数1件以上,得4分。新获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正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在1件以上,得3分;没有通过也没有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得0分。
C 立法内容
C01 法规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原则(2分)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没有违背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中央及省委相关政策的,得2分;存在违背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中央及省委相关政策的,得0分。
C02 法规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10分)
通过的法规条文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得10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每条扣2分。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对上位法作出变更规定的,视为不抵触。
C03 法规内部是否协调(3分)
通过的法规条文内部没有相互冲突的,得3分;有相互冲突的条文每条扣1分,依此类推,扣完即止。
C04 法规与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规是否协调(4分)
通过的法规条文没有与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规相冲突的,得4分;有相互冲突的每条扣2分,依此类推,扣完即止。
C05 法规内容是否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4分)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除了原则性规定之外,所有条款都具有可操作性的,得4分;条文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每条扣1分。
C06 法规内容是否重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4分)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得4分;发现两条重复上位法规定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每两条扣1分,每四条扣2分……依此类推,扣完即止。
C07 法规名称是否科学(1分)
地方性法规名称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得1分;有1件以上的法规名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得0分。
C08 法规的体系结构是否合理(3分)
地方性法规的体系结构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得3分;有一处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扣1分,依此类推,扣完即止。
C09 法规的逻辑结构是否合理(3分)
地方性法规的条款、构成要件(完备)和法律效果齐备的,得3分;有一个条款缺乏构成要件或必要的法律效果的,一个扣1分,依此类推,扣完即止。
C10 语言文字是否符合要求,清晰准确(1分)
地方性法规条款的语言文字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得1分;有1条以上的语言文字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得0分。
D 立法公开
D01 立法计划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2分)
制定立法计划过程中,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得2分;其他,得0分。
D02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民众公开说明(2分)
立法计划没有发生调整变化,或者立法计划发生调整变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说明理由的,得2分;其他,得0分。
D03 法规制定过程中,是否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分)
法规制定过程中所有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得4分;有1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得2分;依此类推。
D04 公开的草案是否附有立法说明(4分)
法规制定过程中所有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均附有立法说明的,得4分;有部分法规草案未附立法说明的,扣2分;所有法规草案均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得0分。
D05 法规文本是否依法公开(2分)
通过的所有法规文本都在常委会公报和官网上公布的,得2分;公布不齐全的,得1分;只以其中一种方式公布的,得1分;没有公布的,得0分。
D06 地方人大或政府是否在官方网站建立相应的地方立法数据库(或者以外部链接形式建立)(2分)
地方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在官网上建立地方立法数据库或提供链接,得2分;没有建立地方立法数据库或提供链接得0分。
D07 地方立法数据库收录的地方法规是否齐全(含外部链接的数据库)(2分)
建立的地方立法数据库或提供的链接所收录的本地方本年度的地方性法规齐全的,得2分;每少1件,扣1分。
D08 立法工作总结是否向社会公布(3分)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官网上公布了地方立法工作总结的,或在公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有地方立法工作总结的,得3分;其他,得0分。
D09 立法过程中的审议情况等资料,是否主动向社会公开(4分)
所有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审议情况等立法资料均向社会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得4分;有1件法规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未予公开,得2分;依此类推。
E 立法评估与清理
E01 是否建立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2分)
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起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得2分;没有建立的,得0分。在立法程序规则中有相应制度规定的,视为已建立。
E02 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否得到实施(1分)
立法后评估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的,得1分。对于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只要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得1分。
E03 是否建立法规清理制度(2分)
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起法规清理制度的,得2分;没有建立的,得0分。在立法程序规则中有相应制度规定的,视为已建立。
E04 法规清理制度是否得到实施(1分)
法规清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的,得1分。对于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只要建立起法规清理制度的,得1分。
二、成绩与问题
三、几点建议